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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
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 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海洋捕捞渔船“木改钢”和减船转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渔发〔2022〕506 号)。

补助对象:经涉海渔船起底式大排查核实,依法录入《辽宁省渔业船舶信息普查填报系统》的国家数据库管理的木质海洋捕捞渔船、木质省管临时证渔船、木质市管特定证渔船以及丹东市木质界江渔船船舶所有人。

补助方向:坚持自愿原则,对纳入国家数据库管理的木质海洋捕捞渔船实施“木改钢”,对其中自愿减船转产的予以鼓励。木质省管临时证渔船、木质市管特定证渔船和丹东市木质界江渔船实施减船转产,不得进行“木改钢”,鼓励钢质省管临时证渔船和钢质市管特定证渔船参与减船转产。

补助标准:国家数据库管理的木质拖网渔船更新改造成钢质非拖网渔船,执行国家补助标准。2.国家数据库管理的木质非拖网渔船更新改造成钢质非拖网渔船,补助金额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 15%和补助上限,每档渔船补助上限:船长<12 米,每艘补助 2.5 万元;12 米≤船长<24 米,每艘补助7.5 万元;24 米≤船长<36 米,每艘补助 22.5 万元;船长≥36米,每艘补助 50 万元。国家数据库在册木质海洋捕捞渔船、木质省管临时证渔船、木质市管特定证渔船和丹东市木质界江渔船实施减船转产,分别按照 7000 元/千瓦、5000 元/千瓦、3000元/千瓦、2000 元/千瓦的标准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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