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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做好2023年生产者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中指出:

一、制定补贴方案,合理测算补贴标准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具体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生产者补贴范围为全省所有种植玉米、大豆、水稻的市县,补贴对象为全省所有市县(沈抚示范区)的合法耕地上的玉米、大豆(包括黄大豆、黑大豆、青大豆)、水稻实际生产者。各市可按作物品种统一测算补贴标准,也可以县为单位,根据市对县核定下达的补贴额度,依据补贴面积分县确定补贴标准。涉及融通公司承接运营的军队农副业基地补贴继续由相关市县负责落实。补贴资金要全部兑付给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不再调剂用于种植结构调整。
按照国家扩种大豆的要求,为鼓励大豆生产,进一步调高大豆补贴标准,大豆每亩补贴标准比玉米高350元。将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间作)纳入补贴范围,对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间作)的补贴标准测算时,各地可根据玉米大豆实际复合种植比例测算补贴面积。玉米、大豆与其他农作物带状复合种植(间作)的,比照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测算玉米、大豆补贴面积。

二、强化分工协作,规范操作流程
各地要充分认识生产者补贴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补贴政策贯彻落实。要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压实各方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补贴面积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向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财政部门根据业务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补贴标准等按程序拨付、兑付补贴资金。要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统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经〔2017〕26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稻谷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经〔2018〕639号)规定,组织做好补贴申报、核查确认、汇总公示、归档上报、抽查核验、标准测算、补贴发放等工作,及时、精准发放补贴资金,保护农民种粮基本收益,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

三、加强政策宣传,统筹实施种粮补贴政策
各地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补贴政策,及时公布测算补贴标准,引导农户种植预期。要密切关注实际播种面积变化等因素,防止出现辖区内同一品种补贴标准差异较大的问题。要统筹衔接生产者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等种粮补贴政策,减少面积核实次数,尽量做到相关补贴面积统一核实,数据信息共享,减少面积核实、“一卡通”录入次数。减少基层工作负担,提高补贴发放效率。

四、规范补贴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应将生产者补贴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并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混用,不得违规转出专户核算。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全部通过“一卡通”发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强化“一卡通”发放管理。以前年度形成的生产者补贴结转结余资金(不含用于结构调整的资金)要与本年补贴资金统筹发放。严格落实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补贴资金按级次纳入市县预决算管理,确保目标价格补贴资金预决算准确完整。
中央财政把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纳入2023年预算执行监督专项行动重点监督项目,并将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情况列为2023年财会监督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各地要以问题为导向,紧盯生产者补贴资金管理各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发现的各种问题。每年补贴资金兑付完成后,各地要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总结,并抽取一定比例,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核实。加强补贴资金发放监管,严禁出现将不符合条件地块列入补贴范围、虚报面积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严肃财经纪律,对违法违纪行为,依纪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五、按时发放补贴,加强绩效管理
全部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原则上应于10月底前完成,并于补贴发放完毕后一个月内上报工作总结及附表1、2(数据截止10月底)。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收集汇总年度补贴发放数据的基础上,建立补贴发放基础数据库并动态更新,省将在补贴发放的关节时间节点调度各地发放数据,并对补贴发放迟缓地区进行通报、约谈。
各地要将绩效管理融入生产者补贴资金管理全过程,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强化绩效运行监控,及时纠正偏离绩效目标问题,加大绩效自评发现问题整改力度。财政部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2024年1月底前,各市要上报绩效自评报告及绩效自评表和2023年生产者补贴发放进度调度表,绩效自评报告及附表数据截至2023年1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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