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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农办田发〔2023〕372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我省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的使用,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统一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的通知》(农办建〔2020〕7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使用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6月20日
(主动公开)

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使用意见

为做好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及项目建设成果宣传工作,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护、利用水平,加强社会各界对高标准农田项目的监督,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统一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1.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以下简称标识),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公示牌、示范区公示牌、各类农田建设配套工程设施(含泵房、衬砌沟渠、渠系建筑物、电力设施、项目区四至界桩、桥涵、塘坝等建筑物)以及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资料、信息系统、宣传品等。
2.原则上一个项目设置一块项目公示牌,同一项目不重复设立。项目公示牌制作要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简便易行原则,力求外观简朴、造价节约。注意实用性与长久性,坚决杜绝形象工程。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标识和项目公示牌的组织制作、设置和管护。

二、标牌要求
1.标识和公示牌应按照《通知》中的设计标准、设计内容、设计规格制作。其中,除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资料、信息系统、宣传品等可使用黑白图案外,均采用彩色图案。
2.公示牌主体部分具体尺寸不做统一规定,其长宽比例应为14.7:9,构成元素根据公示牌相应尺寸大小按比例缩放,其中公示条目、内容不得删减。公示牌在公示栏、宣传墙上采取墙面喷绘形式制作,设置在项目区靠近主干道路、主要建(构)筑物、村庄周边等处的醒目位置。
3.标识使用时,图案主体应按比例缩放。农田建设配套工程设施设置标识时,图案主体尺寸不作统一要求,但在同一项目区的同一类工程设施上设置的标识,应确保标识醒目、图案主体尺寸一致。设置工程编号的,工程编号应处于图案主体的下侧。
4.标识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进行设置,由项目法人、管护单位维护管理,县级农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公示牌的设置,并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公示内容不当或错误的应责令改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撤除、变更公示牌,对于公示牌损坏、丢失的,项目法人或管护单位应及时恢复和重置。

三、其他要求
各市要指导所属县(市、区)做好项目公示牌、标识的规范使用,确保应立尽立。标识的所有权归属国家农业农村部。本意见的解释权归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附件:
1.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使用及项目公示牌设立总体说明
2.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图案颜色及规格(彩色、黑白)
3.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公示牌参考式样及规格(彩色、黑白)
4.高标准农田国家标识和项目公示牌应用案例(彩色、黑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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