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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

政策摘要:2015年,国家对渔业补贴政策进行了改革调整,按照总量不减、存量调整、保障重点、统筹兼顾的思路,将补贴资金用于渔民减船转产、渔业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渔船生产成本补贴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特别是在稳定渔业社会、增加渔民收入、养护水域生态资源、促进渔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旧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渔业现代化水平,构建渔业发展新格局,“十四五”期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继续实施渔业发展相关支持政策。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1)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中央财政对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补助不超过2亿元,采取“边建边补”的方式,第一年拨付30%左右资金,第二年通过第1次年度评估后拨付30%左右资金,第三年通过第2次年度评估后拨付剩余资金。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渔港综合管理平台、整治维护升级、污水处理设施、人文经管等公益性内容。
(2)远洋渔业基地建设。主要补助国内及境外远洋渔业综合保障基地建设,主要包括道路、渔港、码头、加工、冷库、渔船修造等公共服务设施,安全消防、环保处理、发电和用水、医疗、培训等公益性项目。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远洋渔业基地建设以企业自筹为主,中央财政补助不得超过基地公益性建设部分中方企业总投资的30%,且单一基地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项目补助采取“先建后补”方式。
(3)近海渔船船上设备更新改造。主要支持单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单船有囊围网渔船拆解报废后,重新建造为拖网、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以外作业类型的非木质渔船。整船更新改造按船长不同给予5-100万元的补助,且中、小型渔船不超过总造价的30%,大型渔船不超过总造价的20%;船上设施设备改造按照设备类型不同给予1.5-40万元的补助,且不超过设备价格的30%。
(4)远洋渔船更新改造。对符合条件的远洋渔船按照渔船类型、总吨位、船长分档给予适当补助,补助上限在148-2000万元之间,且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 30%。
(5)远洋渔船船上设备更新改造。对船上实施设备改造按照设备类型给予补助,主要支持信息通导、医疗卫生、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设备,单船补助上限为20万元,且不超过设施更新改造总造价30%。
(6)重力式深水网箱标准箱建设。主要支持购置重力式网箱和桁架类养殖装备。按农办计财〔2021〕24号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设施设备按照类型、周长、包围水体等分档给予补助,具体标准是:40米<周长<60 米重力式深水网箱补助上限8万元/只,60米<周长<80米重力式深水网箱补助上限16万元/只,周长>90米重力式深水网箱补助上限24万元/只,且补助比例不超过总体造价的30%。
(7)集中连片内陆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支持集中连片养殖池塘开展标准化改造和尾水达标治理,促进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中央财政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不同养殖规模进行分档补助。
(8)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设施设备。主要支持水产养殖主产县大宗淡水及海水养殖产品就地加工,对具备加工冷藏能力的渔业企业及合作社等购置暂养净化、冷藏冷冻、生态环保等设施和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等设备给予补助。按农办计财〔2021〕24号要求,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等设施设备,中央专项转移支付每台设备补助上限不超过总造价的30%,每个项目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9)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主要支持在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内建设人工鱼礁,补助内容包括:人工鱼礁的设计、建造和投放;配套的船艇、管理维护平台等日常管护设施和监测设施的购买;海藻场和海草床的种植修复:海洋牧场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海洋牧场标识标志和宣传展示;项目前期准备和组织实施期间的本底调查、项目论证、招投标、监理、效果跟踪监测和评估等相关内容。农业农村部每年组织由报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经过审查后确定示范区名单。次年对新获批的示范区,每个项目给予2000万元左右的补助资金。

实施期限: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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