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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实施强制扑杀补助,及时对检出的布病、结核病等阳性动物进行扑杀,有效降低布病、站核病等人畜共患病的感染率,第一时间科学规范处置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一、实施范围
全省13个市(大连市为中央直拨资金)及所辖涉农县(区)。
二、补助对象
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我省纳入国家强制扑杀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马传贫和非洲猪瘟。具体为口蹄疫:猪、牛、羊等;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鸡、鸭、鹅、鸽子、鹤鹑等家禽; 小反刍兽疫:羊;布病、结核病和包虫病:牛、羊等;马鼻疽和马传贫:马等。
三、补助标准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非洲猪瘟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四、实施程序
强制扑杀补助实行先扑杀后补助,半年结算一次。各地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补助标准、各级财政承担比例等测算资金需求,逐级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将补贴对象名称、联系方式、补贴内容、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按程序及时兑现补助资金。
五、工作要求
各地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1年中央财政强制扑杀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经费的目 标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对未在疫情监测系统或疫情系统中上报信息的强制扑杀畜禽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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