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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3号)及其配套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施行,将家养特种畜禽纳入《畜牧法》管理。为做好家养特种畜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按照《畜牧法》《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许可证核发范围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家养特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符合上述条件的品种、配套系名称查阅《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暂未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的品种、配套系,查阅农业农村部公告。

申请材料要求
根据《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家养特种畜禽饲养者申请办理许可证的,需提供如下材料。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种畜禽来源证明。从境外引进的种畜禽提供农业农村部审批材料、种畜系谱或种禽(蛋)代次证明等复印件;从国内引进的种畜禽提供供种单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种畜禽合格证明、种畜系谱或种禽(蛋)代次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自繁自育的种畜禽提供系谱等育种档案。
3.技术人员学历、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4.饲养繁育、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种畜禽质量控制、疫病防控、无害化处理、安全生产、档案建设等管理规章制度,对生产家畜常温精液和进行胚胎移植的还应提供质量检测、储存、运输等管理制度。
5.场区布局平面(简)图,应当标注出场区周围村屯、道路、厂矿、河流等(标注距离)及场区内功能区布局(标注功能区尺寸、面积)。
6.申请换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近三年内种畜禽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许可证编号要求
我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除年份外,由汉字、字母、阿拉伯数字等8位组成,第一位是“辽”,代表辽宁省;第二位是大写字母,表示种畜禽场所在地编号;第五、六位是阿拉伯数字,表示畜禽品种编号;第七、八位是阿拉伯数字,表示种畜禽场发证顺序编号。与以前编号相比,畜禽品种编号删除了犬编号,增加了家养特种畜禽编号;增加了沈抚示范区行政区划编号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详见附件。

其他要求
各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畜牧法》《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指导审批单位做好许可证核发工作,确保依法行政。许可证审批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国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系统,并于每年的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按要求将持有有效期内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信息逐级备案至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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