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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档产品条件
投档产品应在《2021—2023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要求范围》(详见附件1)内且符合《2021-2023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详见附件2)分档和基本配置和参数有关规定。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证书有效期应在2021年1月1日后,同时主要信息来源于“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鉴定平台”),投档时产品须在鉴定平台上查询印证,证书状态为“有效”,填报的“品目”应与公布的获证产品“所属品目”一致。根据农业农村部“投档机具重要信息来源于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有关规定,对投档需要但鉴定报告和检测报告中无法体现的信息,应由相关鉴定机构上传至鉴定平台,并由投档平台从鉴定平台抓取;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2018-2020内所属品目、分档档次、基本配置和参数无调整无新增的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已导入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2021-2023)(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不需投档。
补贴系统内为封闭状态且档次未发生变化的产品,暂不用投档。
投档产品相关证书到期换证的需重新投档;未在办理服务系统内或分档名称、基本配置和参数发生变化的需重新投档;新增品目、分档名称的须重新投档。
投档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具体操作办法及投档时间另行通知。
二、下列情形不得参与投档
1.列入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
2.列入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产品;
4.被农业农村部或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暂停(截至自主投档前未恢复)的机具;
5.在辽宁省内有质量投诉、举报等案件未处理完结的农机产品;
6.不能明确界定产品类别、档次的产品;
7.其它不具备投档资格的其他情况。
三、投档方式
2021年补贴产品投档继续实行网上投送,不接受书面投档申请,生产企业自愿参与、自主投档、承诺践诺。登录“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网址:http://td.sxwhkj.com/,以下简称“投档平台”)注册(投档成功后办理服务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与投档的保持一致,请妥善保管),填写完善企业信息,推送企业信息至辽宁省,并且按照要求上传企业承诺书。相关信息通过审核后,生产企业按照规定将投档产品信息推送至辽宁省。
四、相关要求
1.企业必须如实填写产品投档信息,对投档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信息填报错误、资料不全导致产品投档错误,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因填报虚假信息,一经核实,将暂停或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在辽宁省的补贴资格,由此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
2.企业必须逐项核对鉴定平台传输的信息,依据机具的性能、结构、基本配置和参数以及价格等,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选定所属档次,并且在不高于该档次补贴标准基础上选择(填写)补贴额,经确认无误后方可投送。
3.将对免耕播种机基本配置和参数、轮式拖拉机“最小使用比质量(kg/kW)”参数予以重点审核。免耕播种机重点审核基本配置和参数、补测参数是否符合规定,补测机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轮式拖拉机重点审核最小使用比质量(kg/kW)是否符合规定。免耕播种机补测相关材料和轮式拖拉机最小使用质量变更的相关材料,应能在鉴定平台中抓取并在“配置参数及其他证明文件”中提供产品补变更前后对比照片,并注明质量变更部位、变更内容、具体变更值等。
配置参数或补测参数发生变更而不报告或不据实报告的,将暂停相关企业所有产品在我省的补贴资格,所有经济损失和纠纷由企业自行承担。
4.填报投档参数时,应填报相关报告中的设计值,报告中相关参数为范围值的,则以范围值下限填报相应档次。
5.上传的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单个文件大小要求:图片格式的不大于500k,PDF格式的不大于5M;
6.农机生产企业在投档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形,应及时、如实报告相关情况。对已经导入办理服务系统的补贴产品,存在问题或有异常情况的,相关企业应时间主动报告。
7.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对有异议的投档产品,将组织开展机具现场集中演示,演示评价合格后才能通过投档产品审核。机具现场集中演示的具体产品、演示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五、投档时间
2021年辽宁省常年开放投档平台,采取分批次开展投档产品信息形式审核,分批次进行公示公告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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