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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21年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范围和目标任务
(一)项目范围。2019年农业农村部批复的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地区,以及2020 年农业农村厅批复的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县(市、区)。
(二) 目标任务。通过项目实施,由试点县(市、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为合作社提供生产技术、产业发展、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一)补助对象。2019年,绥中县、铁岭县、北票市等3个县(市)被确定为国家试点地区;2020年,辽中区、海城市、抚顺县、本溪县、东港市、义县、大石桥市、阜蒙县、灯塔市、盘山县等10个县(市、区)为省级试点地区。
(二) 资金分配。每个试点县(市、区)补助资金100万元。
(三)补助内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试点县(市、区)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行业协会或联盟、专业机构、专业人才等第三方,为县域内合作社提供生产技术、产业发展、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
三、实施要求
(一)建立农民合作社名录。试点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村、镇层面,按照一定比例确定重点扶持的合作社,建立县级合作社示范社名录,征求县级相关行业部门意见,做好各行业系统的农民合作社推荐工作,将符合要求的农民合作社纳入名录管理。完善名录相关信息。在征求合作社意愿基础上,采用按比例补助方式,对名录上的合作社实行会计委托代理。
(二) 开展项目招标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建立名录基础上,在财政部门支持下,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开展项目采购工作,不同项目内容可实施分包采购。完成采购工作后,要与中标单位签订服务合同,落实工作目标。
(三) 及时兑付项目资金。项目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工作进度,分批兑付。签订合同后,可先支付20%资金,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待项目执行完,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县级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纳入县级农民合作社名录的要在新农直报APP中注册登录,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管理。
四、监督措施
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的原则,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管,指导第三方合理使用扶持资金,推动合作社规范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促进农民合作社按照章程开展盈余分配,确保农民成员与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第三方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协助建县级农民合作社立名录、财务会计代理、辅导员培训、组织参与展销会等职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第三方履约能力和效果负责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绩效评估方案,根据财政资金安排情况采取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估或组织各市自评的方式开展绩效评估。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和运行情况。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在项目实施结束后,按照农业农村部的部署和要求完成项目实施情况总结,于2021年12月1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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