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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效能,进一步提高我省基础母牛存栏量,推动肉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我省制定《辽宁省2021年肉牛增量提质项目实施方案 》
一、项目目标
通过项目实施,调动肉牛养殖场户积极性,实现肉牛基础母牛持续快速增长,保障牛肉市场有效供给。项目实施县新增母犊牛年增长率要达到5%以上,新增母犊牛存栏数占基础母牛存栏数达40%以上。
二、项目县(市)
根据农业农村部指导意见,我省将位于北方农牧交错带且能繁母牛存栏量大、产业基础较好的阜蒙县、喀左县、凌源市及彰武县共四个县确定为项目县(市)。
三、实施时间
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
四、补助对象
项目县(市)辖区内肉牛基础母牛存栏5头及5头以上的养殖场户为补助对象(肉牛基础母牛品种包括地方黄牛品种、经国家 审定的肉牛培育品种如辽育白牛、批准引进的肉牛品种及其他乳肉 兼用牛品种和杂交生产的母牛,应18月龄以上,但不合专用乳用品种如荷斯坦、 娟珊牛等奶牛)。肉牛基础母牛必须是在一个饲养场内集中饲养,以母牛所有权计数,农民养牛合作社的注册社员单位视为单个养殖场户,不得将2个及以上合作社社员的母牛集中到一起累加计算。
五、补助方式
符合补助条件的养殖场户母牛选用优秀种公牛冻精配种在项目期内产健康活犊的均属于补助范围,其中所产犊母牛原则上在本县饲养12个月以上。补助原则是“先增后补,见犊补母”, 实行母牛产犊定扶持主体,新增犊牛定资金的补助办法(一胎多仔的, 按一胎单仔的标准补贴)。新增犊牛应为核查通过的基础母牛在项目期内所产、且犊牛公示时在栏的后代,外购犊牛不计入补助范围。
具体补标准 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项目期内各 项目县补助对象犊牛实际出生数量确定(资金依据项目县2020年基础母牛存栏量预先分配下达,项目结束后据实清算)。
六、实施程序
1.补助对象核查建档
项 目 县( 市 ) 要 于 2021年7月31日前完存栏肉牛基础母牛5头及5头以上养殖场(户)的统计核查,统计核查要逐场(户)、 逐 头进 行,要对 牛基础母牛实行一场(户)一表登记造册建档,项目县(市)与补助对象签订肉牛增量提质 目标考核任务书,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要同时建立。统计核查要确保“见牛”,即见不到基础母牛不统计;“见人”, 见不到养殖业主不统计;“签字”,即现场统计核查的基础母牛信息必须经养殖业主和统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2.产犊报告
在项目期内,已建档的养殖场(户)的母牛产健康活犊牛,业主需要在1日龄内自行拍照三张以上清晰的照片留存备查,照片分别包含母牛与犊牛、业主、圈舍场景。在3日内要向县局或县局委托的乡镇项目管理人员报告相关信息,项目管理人员要及时 在补助对象档案登记产犊时间、公母犊等基本信息 。
3.现场核查
项目管理人员 要在补助对象的母牛产犊后1个月内深入到养殖场(户)完善登记档案,对业主报告的信息和照片进行统计核查,要确保“见牛”,即见不到基础母牛和犊牛不统计(同时核 对母子关系),要将犊牛防疫耳标号补录在档案中(无耳标需加 挂)。
4.信息公示
项目县(市)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养殖场(户)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内容应包括:养殖场户姓名、地址、存栏基础母牛数量、每头母牛的耳标号、全部新生犊牛出生时间及耳标号、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公示场所为养殖业主所在村的村务公开专栏及县人民政府或部门网站,公示期为7天。项目县(市)可自行确定公示批次,至少安排两批次,最后一批公示要 于2022年8月15日前完成。公示期内,原则上建档母牛和新生犊牛都需要在栏(犊牛死亡不享受补贴政策),特殊情况需要请示县级项目管理部门批准 并 保 存 证 据 。
5.报送工作
2022年 8月 31日前, 项目县(市)要精准统计项目期内全部补助对象基础母牛产犊情况,相关市项目管 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联合行文将所辖项目县(市)工作总结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具体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产犊数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6.兑现补助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市县补助对象实际产犊数量核算每头母牛补贴标准,项目县收到清算结果后及时协调兑现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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