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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2号),经沈阳市政府同意,沈阳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一、提高标准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71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40元;
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5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78元。
(二)城乡低收入标准范围
城市低收入标准范围:从每人每月715元-85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40元-1110元;
农村低收入标准范围:从每人每月510元-61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78元-867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10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44元;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8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14元。
(四)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80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900元;
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36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60元。
(五)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24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4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84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0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41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46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
二、执行时间
新制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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