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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不少农户在微信后台留言咨询,当地村委对土地确权多余面积开始收费,是否合理?根据相关文件,收费是合理的。有的地市去年就开始实施土地确权多余面积收费工作,可能是各地工作进度不同,各别地市今年刚开始收费,下面给大家详细解读。
土地确权多余面积如何利用涉及以下文件
《关于全省深化农村改革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充分利用农村土地确权成果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
《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成果利用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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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化改革,激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活力
深化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盘活土地资源,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充分利用农村承包地确权成果,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未承包到户或确权后收回的集体耕地、林地、果园、养殖水面、“四荒”地等资源资产,通过独资、入股、合作等方式开展经营,也可通过公开协商或招标等方式对外发包,发展现代农业项目。
经确权的集体所有耕地,在优先依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人地矛盾后,剩余部分在履行民主议定基础上可采用其他承包方式,收益可作为集体经济收入,用于村公益事业。
对于实测面积超过确权面积的集体耕地,依法定程序民主议定后,可收回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股份合作等形式统一经营,或采用其他方式承包给现经营农户,承包期与家庭承包期限一致,承包费一年一收。
探索将零散的未承包到户集体耕地通过互换并地,实现集中连片成块,按照机动地进行管理。属于村民小组的机动地,收益归该小组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按照不多于20%的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用于兴办公益事业等。
二、政策解读
1.依法定程序 民主决议 适当收费
2017年,省农委配合省委组织部牵头起草了《关于充分利用农村土地确权成果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明确“在农村承包地确权过程中,属于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原则上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未经本集体成员协商同意,不得将承包方多出的承包面积转为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采用其他方式承包的机动地、林地、果园、养殖水面、‘四荒’地等资源,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签订其他方式承包合同,应当约定每3年收缴一次承包费,确保集体获得长期而稳定的收入。”
2.小组的机动地收益 归小组所有
《关于全省深化农村改革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要求“在完成承包地确权基础上,对实测面积超出确权面积的部分,依法定程序民主议定后,可收回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股份合作等方式统一经营。属于村民小组的机动地,收益归该小组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按照不多于20%的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用于兴办公益事业等。”
3.采用其他方式承包 推进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确权成果利用方面的要求,省农委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成果利用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集体统一经营”、“采用其他方式承包”、“互换并地”等确权成果利用模式,推进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基础。
4.土地承包法: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八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九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五十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十一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五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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