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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相关问题政策问答
1.如何理解2013年以前个别或部分已经建设,但与2013年以来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有整体关联性的房屋要一并摸排?
答:独栋房屋违法建房行为发生在2013年前,但2013年后才竣工或者又发生新的翻建、改建、扩建行为的;同一个项目涉及多栋房屋,有的房屋在2013年以前建成,有的在2013年后建设的,此类情形均属于“有整体关联性”,应一并纳入摸排范围。
对2013年前已建成房屋,如果2013年后未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改变,仅进行修缮、装修的,不认定为“有整体关联性”,不纳入摸排范围。
2.哪些情形不纳入摸排范围?
答:对2013年1月1日后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下列7种情形不纳入摸排范围:
(1)已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土地上的房屋;
(2)已合法审批的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
(3)已依法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含之前依法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且未违法占用耕地扩建的房屋;
(4)已依法取得临时用地手续且尚未到期的临时用地上的房屋;
(5)在“大棚房”清理整治工作中已整改到位的房屋;
(6)符合国家和省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兴建的种植业、养殖业房屋;
(7)已经纳入全省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的房屋。
其中(1)至(4)种情形中提及的依法批准的相关审批手续、不动产登记证书,具备其一即可不纳入摸排范围,但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批准的以及违法超占耕地的不在此列,必须一并摸排。
3.关于“一户一宅”如何认定?
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了我省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四种情形,即: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女子确需另立门户,以及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回乡落户的退伍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的。
对是否符合“一户一宅”,不能简单以农村村民现有住宅是否具备唯一性作为判定依据,对下列情形,虽然是村民现有正在使用的“唯一住宅”,但不应认定为符合“一户一宅”要求:
一是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分户条件,自行分户建住宅的;
二是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后又占用耕地建住宅的;
三是村民将原有住宅自行废弃,未拆除也未将宅基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易地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
四是征地拆迁后,政府已统一安置,但农村村民无理拒不搬迁,擅自占用耕地自建住宅的;
五是其他不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情形。
认定“一户一宅”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原有住房灭失,或者国家征地拆迁后应安排而未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农村村民自行占用耕地建房居住且为唯一住宅的,应认定符合“一户一宅”要求。对部分农村村民因自身或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不得已变卖原有住房筹钱应急,后又在自家承包地上建房居住的,纳入摸排范围,但在上报时要在备注中加以说明,整改处置时应区别对待。
4.部分合法部分违法项目如何摸排?
答:对于一个涉及多栋建筑的项目,部分有合法用地手续,部分属于违法超占耕地的,应对该项目进行分割,只将违法占用耕地部分纳入摸排范围。
对一栋不可分割的独栋建筑,部分有合法用地手续的,要根据违法超占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如果只是少量超占耕地,属于测量误差允许范围(如一个墙角超占了几平方米之类的情形),可不纳入摸排范围;如果大部分属于违法占用,仅小部分合法的,应整体纳入摸排范围,在信息采集表中只填报违法面积,并在备注中标注项目还有多少合法面积。
5.对设施农业用房如何界定?
答:未依法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或备案后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超出限定标准,不符合国家和省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兴建的种植业、养殖业房屋应纳入摸排范围。但在摸排中,要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
对生猪养殖项目,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电发[2019]39号)规定,只要该项目确实未改变用途,未占用基本农田,且养殖户、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已经签订了三方协议,即使未办理备案,也不纳入摸排范围。
对于农民在房前屋后发展庭院经济,少量占用耕地建设的散养畜禽简易棚舍、临时生产物资仓库等,按农村简易棚认定,不纳入摸排范围。
对农业种植大棚附属的符合《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自然资规[2020] 1号)确定的面积标准,且未改变使用用途,纯粹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看护房,按原地类认定,无需备案,不纳入摸排范围。
6.同一产业项目涉及两个或多个村(社区)的如何填报?
答:同一产业项目地跨两个或多个村(社区)的,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为准确定负责填报的村(社区)。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由村(社区)的共同上一级乡镇(街道)统一填报。填报时需在备注中注明分别涉及各村(社区)的土地面积。
7.纳入摸排的住宅类项目,硬化地面是否计入占地总面积?
答:对单户住宅类项目,住户以围墙等形式封闭圈占,地面基本硬化的院落,在摸排时应一并计入占地面积。对于开放式、非独占的晒场等硬化地面,不计入占地面积。
对小区式住宅类项目,应以小区范围为整体单位,将绿化带、内部甬道、公共配建等均计入占地面积。
对圈占面积远超出本地区宅基地标准的私家庄园式住宅,按整个项目圈占土地范围计算占地面积,不区分是否硬化地面。
8.占用耕地建设的硬化广场、停车场、操场、道路、墓地等是否纳入摸排范围?
答:专项行动针对的是房屋,只硬化地面,不涉及房屋建设的违法占地行为,不属于本次摸排范围。但如果建设了房屋,相关的广场、停车场等作为附属配套设施存在,则应整体纳入摸排。
9.处于违法状态的无主房屋如何排查填报?
答:对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无主房屋,乡镇(街道)可通过在公共媒体或违法房屋所在地发布公告的形式督促相关权利人认领并接受处理。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日。逾期仍无人认领的,由填报人根据房屋实际现状填报《信息采集表》相关信息,其中“建设主体”统一填报为“无主”并在备注栏注明“公告后无人认领的无主房屋”。待进入整改处置阶段后,再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无主财产”认定处置的相关程序处理。
10.住宅类、产业类用途混杂的项目如何填报?
答:同一项目中,住宅类、产业类混杂在一起的,可视具体情形分类认定。如果项目中住宅和产业建筑分属不同的独立建筑的,可以分割后分别按照各自实际用途填报;如果不能分割,按项目主要用途填报,在备注中说明附属用途及其面积;无法区分用途主次的,统一按住宅类填报,在备注中注明附带的产业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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