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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确定农村宅基地占地标准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含建筑面积和附属设施面积)的用地标准实行上限控制。按照村内人均耕地1.95亩以上、1.95-1亩、1亩以下3个档,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400、300、200平方米标准。具体占地面积,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二、坚持“一户一宅”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积极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对城市近郊、城中村等缺乏土地资源的地方,可以探索“一户一房”、集中修建“农民公寓”等,努力实现居有定所。
三、申请宅基地条件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具体条件是:
1.本户无宅基地的;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建房另立门户;
2.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己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的;
3.回乡创业落户的大学毕业生和特殊人才,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等,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四、宅基地审批权限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空闲地和其他非农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依照《辽宁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依照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制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表、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二)镇村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如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收到申请后,汇总辖区内所有村的申请,向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审核申请。
(三)县级审核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对宅基地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征求意见。
(四)乡镇批准
根据县级有关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批准,并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乡镇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六、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虽然在农村建房还是可以建的,但是一定不要乱占耕地建房。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大家要注意!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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