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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常常会遇到宅基地确权中产生了一些争议问题,这严重地影响了农民的利益,也给确权工作造成了不小的影响。那么,这样的问题如何解决,确保工作还会继续吗?当然,不仅办法有,政策也有。我们来看——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解决宅基地纠纷的办法,主要有三种:
首先进是协商解决。这是最简单的一种。俗话说,好说好商量,通过协商可以减少一些环节,省时省力,但是也要依法办法,有章可循。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其次是行政解决。这是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进行的。具体做法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在《土地管理法》中第14条第4款还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再次就是司法解决。通过司法解决可以更加明确和合理的解决纠纷。依据《土地管理法》,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4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发生了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将侵权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不需要按照流程先由行政机关处理。
以上就是解决办法,那么,宅基地确权争议处理原则是根据什么呢?农民朋友有必要了解一下,以便更加明了自己遇到的问题,才能有理有据地解决问题,不作法盲。
众所周知,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将随着房屋所有权而进行转移。当村民迁居或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将由集体收回使用,另作统一安排。
我国对土地、山林大体上进行了四次确权,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四固定”、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土地权属的重新登记。在处理土地、山林纠纷时,一般应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否认“四固定”时的确权均不予以支持;如果“四固定”时未确权的,发生纠纷应参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时确定的产权处理。
土地的使用和经营管理情况直接影响到生产和经济发展。及时、正确地处理好宅基地纠纷,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发生宅基地纠纷时,首先应做好思想工作,并采取及时、慎重的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合理地妥善予以解决,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确权最大化地解决了农民权益问题,但是遇到问题也要依法合理解决,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这样才能让好事好办,您说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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