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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动物防疫补助经费项目包括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三项内容,具体实施按照《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辽宁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意见》(辽牧发〔2017〕267号)和《辽宁省畜牧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农〔2018〕44号)等规定执行。
一、强制免疫补助
(一)实施条件及补助对象
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我省纳入国家强制免疫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具体为,口蹄疫:猪、牛、羊、骆驼和鹿等偶蹄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小反刍兽疫:羊;布病:牛、羊等。
(二)补助标准
根据业务部门统计的2018年度畜禽饲养量、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单体畜禽补助标准(猪2元/头,牛4.8元/头,羊1.6元/头,种鸡、蛋鸡、鸭、鹅0.3元/只,肉鸡0.03元/只)等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各市统筹安排使用,超支不补。
(三)实施要求
强制免疫疫苗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统一招标,确定供应商、供应区域及产品价格。各市要按照省招标结果,及时向中标企业采购疫苗,适时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并根据本地区强制免疫疫苗需求数量、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情况、政府购买服务及动物防疫工作等,据实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严禁将疫苗采购资金切块下达至各县。
(四)监管措施
各地要按照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督促所辖县(市、区)及时公开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未履行强制免疫责任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免疫补助。
二、强制扑杀补助
(一)实施条件及补助对象
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我省纳入国家强制扑杀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马传贫和非洲猪瘟。具体为口蹄疫:猪、牛、羊等;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小反刍兽疫:羊;布病、结核病和包虫病:牛、羊等;马鼻疽和马传贫:马等。
(二)补助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非洲猪瘟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三)实施要求
根据财农〔2020〕10号文件要求,强制扑杀补助依据各地实际扑杀畜禽数量,按补助标准据实结算,实行先扑杀后补助,半年结算一次。强制扑杀补助资金包括据实结算和预拨两部分。
据实结算资金:时间段为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根据各地上报的扑杀实施情况据实下达。
预拨资金:时间段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依据畜禽品种、各地2018年度饲养量等因素进行测算,切块下达各市。
(四)监管措施
各地要按照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督促所辖县(市、区)及时公开强制扑杀补助经费发放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对未在疫情监测系统或疫情系统中上报信息的强制扑杀畜禽不予补助。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一)实施条件及补助对象
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实施者予以补助。
(二)补助标准及实施要求
根据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计的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数量、2018年度生猪饲养量以及国家下达我省的资金额度等因素切块下达各市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三)监管措施
各地要按照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督促所辖县(市、区)及时公开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补助经费发放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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