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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说“要想富,先修路”,现在路修好了,养护和维护工作也要做到位。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各地发挥农民群众积极性,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地方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具体举措如下:
一、体制方面
《意见》要求省、市级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和指导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其中,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大力推广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
同时,《意见》还鼓励农民群众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农民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
二、资金保障
《意见》指出,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
《意见》还提出,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地方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
三、长效机制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将以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意见》强调,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鼓励将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与农村公路捆绑招标,支持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市场竞争。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
《意见》还表示,强化法规政策和队伍建设。推动公路法修订,研究制定农村公路条例,探索通过民事赔偿保护路产路权。全面开展“美丽公路”创建工作,提高农村公路养护技术,完善路政管理指导体系,建立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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