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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我国治欠保支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执法成效,全国查处的拖欠工资案件数量、涉及人数和涉及金额持续下降。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将抓紧起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会同司法部加快出台,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治保障。
8月13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发布,未来农民工在面对欠薪问题维权时,将有法律撑腰。  工资支付
《意见稿》拟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同时,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清偿责任主体  《意见稿》拟规定,用人单位拖欠与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或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由发包单位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惩戒措施  《意见稿》拟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如拒不支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其财物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其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曝光。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的;
2、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后,其单位、法人、主要经管人员,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高档生活消费等方面会受到限制,并限制乘坐飞机、动车、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
发表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rss.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2、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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