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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将普通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推进服务规模经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育农业农村经济新业态,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和《农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6号)的要求,全面掌握各地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情况,更好地服务决策需要,现就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关键指标试统计通知如下。

一、统计口径。农业生产性服务是指贯穿农业生产作业链条,直接完成或协助完成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作业的社会化服务。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的统计对象、统计范围和统计指标按以下原则确定。

1.统计对象:各地要以农经发〔2017〕6号文件为指导,根据本地区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的产业边界。

2.统计范围:只统计截止到2016年底的经营性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不包括公益性服务组织。

3.统计指标:包括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数量、就业人数和增加值三个指标,同时鼓励地方探索创新,在开展三个指标试统计的同时,结合当地实际丰富和拓展统计内容。

二、统计方法。统计方法采取全面调查法。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既可以依托相关部门现有统计资料,挖掘、整理、汇总获得数据;也可以通过农经部门逐级收集汇总上报相关指标数据;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单独组织人员开展全面的统计调查。统计人员在填报审核中,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数据相衔接、不打架,同时要防止重复统计。

三、工作要求。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数据是系统描述、客观度量本地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关键指标。各地要高度重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工作,充分认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及开展统计工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把开展本次统计作为落实农经发〔2017〕6号文件重要举措之一来抓。要明确专人负责,保障工作条件,抓好数据填报、汇总和审核等各环节的组织实施。统计工作的其他内容可参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关键指标统计规范及说明》(附件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关键指标统计表(附件2)请于2017年11月5日前以厅(局、委)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体系与信息处,同时发送电子版。请各地按时按要求报送,报送情况将作为农经统计工作考核内容。

 

附件:1.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关键指标统计规范及说明

        2.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关键指标统计表(试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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