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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粮辽宁分公司直属库,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农发行: 

  为切实做好今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收储工作,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印发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以下简称“《预案》”)以及《关于做好2017年小麦稻谷和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7〕66号)要求,经中储粮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分公司”)、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农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上述三单位以下简称“省三部门”)共同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购时间和质价标准 

  (一)收购时间。2017年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执行时间为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2月28日。 

  (二)收购价格。粳稻最低收购价挂牌收购价格为(国标三等质量标准)1.50元/斤,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格。 

  (三)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粳稻必须为2017年生产的等内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标准品粳稻的具体质量标准为:杂质1.0%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0%~79.0%(含77.0%,不含79.0%),整精米率55.0%~58.0%(含55.0%,不含58.0%)。非标准品粳稻收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确定。整精米率低于49.0%的粳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二、高度重视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 

  今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做好今年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对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稳定国内粮食市场、保障国民经济稳定运行、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讲政治、顾大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担当意识,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服务粮食宏观调控的大局出发,充分发挥中储粮政策性粮收购主体和宏观调控主力军作用切实把收储各环节工作落实到位,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三、统筹协调,通力协作,确保收购顺利进行 

  各有关直属企业要加强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的沟通与协调,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四个共同”机制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5〕202号)要求,落实好“四个共同”,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协作,明确分工,充分发挥行政监管和金融监管的作用,共同做好定点、收购、验收、保管、监管、出库等各项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正面宣传报道,做好政策解读,密切监测并妥善处置负面舆情。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维护好收购市场秩序。 

  四、严格选定收储库点 

  要严格按照“四个有利于”的原则,根据辖区收储能力与预计收购量,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委托收储库点除具备《预案》中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外,还要符合以下七方面要求:一是对新启用的未参与过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或启动前没有中央事权粮食库存的库点,单个委托收储库点用于收购的有效空仓容原则上不得低于5000吨;二是具有人民银行AA-级(中等)以上资信证明信用等级优先认定,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三是要具有当地安监、消防部门出具的当年安全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四是作为委托的非国有企业必须由地方政府推荐,并提供不低于该企业预计收购量之价值的合法有效抵、质押担保;五是安装中储粮总公司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六是以往出现风险及检查中发现风险点的库点坚决不得安排收储。七是委托收储企业必须配备与预计日收购能力相匹配的有效清杂整理设备,不配备清杂设备的不得启动收购。中储粮直属企业不再增加新的租赁库点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对已储存国家政策性粮食的租赁库点,需继续承担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的,要依据有关规定重新进行资质认定。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坚决不得作为委托收储库点、租赁库点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 

  直属企业牵头与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按照“四个共同”要求和国粮检〔2016〕106号的有关要求,分别审核有关内容后,共同协商推荐上报收储企业名单,并联合行文上报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同时,要将所推荐的收储企业的基础设施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复印件、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征信报告、三年内从事中央储备粮油和政策性粮油相关业务无违规违法记录证明、资产状况等相关收储资格审核资料一并上报,并附加各监管方拟安排的驻库监管人员名单,三方要在上述申报材料上签字背书。分公司会同省农委和省农发行按职责分工对上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名单确定前,三方要联合对拟列入名单的收储企业进行空仓验收,固定库区、仓房、货位,核定收储数量,留取影像资料并共同签字盖章确认。确认后,委托收储库点、租赁库点不得再延伸设点(仓)收购、不得擅自调整货位、收购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有效空仓容或收储能力。 

  分公司会同省农委和省农发行共同研究,统筹考虑收购量与收储能力、库点布局与农民售粮需要、企业监管能力与收储企业数量相匹配等情况,合理选择确定参与收购的收储企业名单,报总公司、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对出现收储矛盾不能满足农民售粮要求的,分公司牵头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严禁擅自放宽标准扩大收储企业范围。 

  五、严格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要按照受委托企业的性质,严格落实履约保证金、财产抵押或质押、市县联保等担保措施,切实防控风险。 

  地方国有粮食委托收储库点按照20元/吨标准向直属企业交纳履约保证金,不能足额交纳的也可从收购费用中抵交,同时实行市、县联保,签订联保协议。对允许租赁社会仓容参与收储的地方国有粮食企业,除按照20元/吨标准交纳履约保证金外,还必须由地方政府推荐并由负责推荐的地方政府指定信誉良好的第三方企业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对该委托收储库点违反政策或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担保责任。 

  中央企业、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的直属企业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含其租赁库点)的,可以不交履约保证金,但必须由总部签署书面担保合同(抵押、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出具银行保函,由企业总部对其下属所有库点违反政策或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担保责任。 

  非国有粮食企业作为委托收储库点要提供不低于其预计收购粮食数量之价值的合法有效资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第三方担保也必须采用资产抵押、质押的担保方式,严禁采用保证的担保方式,禁止关联企业(个人)间的互保。担保财产的价值总额必须不低于资金债权或者粮食物权价值总额。抵押担保业务以及权利质押业务必须签订书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分公司审查备案。为确保担保财产和担保合同(条款)等的合法性、有效性,办理担保事项须经分公司统聘的律师进行审查。总公司直属企业不得为任何委托收储库点提供担保。 

  上述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后,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合同样本另行下发),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为强化委托收储库点责任,降低企业因擅自动用、丢粮坏粮给国家造成损失,除实行总部担保的中央企业、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的直属企业,其他委托收储库点须按照每储存一年10元/吨的标准追加履约保证金,存入专户,并实行市、县联保。 

  对验收入库粮食,通过公证、公示等多种形式做好粮权确认,固化粮权证据,严防“一女多嫁”。进行粮权公证的,公证结果由分公司统一汇总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并抄报总公司、地方政府和银监部门。银监会《关于对以中央政策性粮油办理抵质押贷款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5〕218号),以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均正式发文对通过中央政策性粮油办理抵质押贷款业务进行了风险提示,各单位要主动与当地银监局联系,将库外存粮情况报当地银监局备案。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将中储粮直属企业库外存储的国家临时存储粮油、最低收购价粮向农发行作动产抵押的通知》(中储粮〔2017〕89号)精神,对于直属企业库外存储的最低收购价粮,在收购过程中先进行浮动抵押,待验收合格后转为动产抵押,避免委托、租赁库点将最低收购价粮抵质押给其他商业银行,引发经济纠纷。 

  六、规范运用收购一卡通系统 

  参与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所有库点,必须使用中储粮总公司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进行收购,并严格执行收购业务流程。各单位要加强对各层级人员的操作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练规范使用系统。采取线上审核与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收购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严格落实审核人员和现场监管人员的责任,对存在异常的收购行为,要立即停止资金支付,并采取相应措施。收购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按照总公司有关要求执行。 

  七、严格收购启动程序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市场价格的监测,价格监测要具有代表性,并以地方价格部门的监测为主要依据。当稻谷市场价格下跌到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格时,要及时与当地市级物价部门会商,由直属库提出启动《预案》建议并上报省三部门,经省三部门商省级物价管理部门同意后报中储粮总公司,经总公司报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在相关区域内启动《预案》。要综合考虑市场价格、收购进度、方便售粮、仓储保管条件等情况,分期分批启动委托收储库点。《预案》启动后,当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时,必须立即停止收购并向总公司报告。 

  八、做好收购资金供应和费用补贴拨付工作 

  严格收购资金管理。所有委托收储库点、租赁库点的收购粮款均由承贷直属企业通过中储粮总公司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直接支付给售粮人,严禁“打白条”、严禁通过职工个人卡结算、严禁大额现金结算、严禁将收购资金挪作他用。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农发行银企直联系统故障无法满足粮食结算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借助商业银行渠道及时付款,优先选择工商银行通过银企直联账号进行支付。各有关直属企业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集团资金风险防控的通知》(中储粮〔2016〕78号)要求,切实加强政策性收购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管,加强资金日预算管理,在确保资金合理高效使用的同时,严密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做到及时拨付、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要严密监控各环节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减少不合理的资金占用,对因客观因素造成的临时性资金闲置,要及时归还贷款,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利息支出和资金安全风险。各有关直属企业要定期将收购资金支付情况与收购进度5日报、保管账进行核对,确保资金流、信息流、实物流保持一致。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因验收质量不合格和企业违规而退出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统计的,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三家共同负责追回全部粮款,并扣回相应的补贴资金。 

  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最低收购价 临时收储粮食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203号)有关规定,收购费用标准2.5分/斤由总公司包干使用,拨付到委托收储库点直接用于收购的费用不少于2分/斤,其余统筹用于验收、检验、整晒及县内集并等费用开支。直属企业拨付给委托收储库点的收购费用,应要求委托收储库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按照《关于调整国家临储和最低收购价粮保管费补贴标准的通知》(中储粮〔2017〕34号)规定,在粮食验收合格并收到财政补贴后,按季足额将保管补贴拨付到委托收储库点,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降低委托收储库点保管费用补贴标准。规范使用监管、质检费用,确保责权利相统一,有效调动各方监管积极性。要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标准和时限,及时足额支付租赁库点的租赁费。要规范履约保证金管理,实行专账专户管理,对完全履约的,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本息,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扣除与损失额度相一致的保证金。动用保证金时必须经过分(子)公司前置审批。 

  九、严格粮食入库质量把关和验收 

  把好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关。新粮收获前,要开展质量调查工作,及时收集辖区粮食产量、质量情况和可能遇到的质量问题等信息。收储库点按要求制作收购质价公告牌,在显著位置公布收购质量标准、收购价格和作价规定,摆放等级标准参考样品,配备符合规定的检验仪器和设备。省三部门共同组织各级粮食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开展集中培训,统一检验尺度和标准,严格质量标准、严格质量检验,确保检测结果实事求是并如实反映。在进行收购检验时,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质。收购的最低收购价稻谷必须是2017年生产的等内品,不得擅自放宽收购标准,对于非标准品粮食,要严格按照国粮发〔2010〕178号文件有关规定实行增扣量,稻谷的整精米率不得低于49%。对杂质超标的粮食,必须清杂整理,杂质较大的,要采用“两筛两吹”等方式进行处理,确保粮食达标;对水分超标的粮食,入仓前必须进行通风降水或烘干至安全储存水分,对储存条件较差的非标准仓,粮食入仓水分必须符合国标要求。收购的稻谷必须分等分仓储存。 

  严格数量质量验收。一是明确验收单位并落实验收责任。数量质量验收由省三部门共同组织。委托收储库点收购入库的粮食,数量由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验收,质量由省三部门共同指定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数量验收账实差率按照标准货位≤±1%,非标准货位≤±1.5%执行。质量验收要对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设定的食品安全必检项目进行检验。分公司将建立质量验收档案,严格落实 “谁验收、谁扦样、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二是严格验收程序,并把握验收节奏。粮食收满一仓后,承储库要及时平仓,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整仓扦样和检验,依据检验质量结果及时提请验收机构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可以采取满一仓验一仓、分期分批验收等方式进行,不得等收购结束后集中突击验收,质量验收结果要在《预案》执行期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总公司。 

  十、严格统计和信息报送 

  各收储库点要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和《预案》的要求,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职能作用。一是要加强统计工作管理,严格按照统计制度和相关文件要求,准确、及时上报各类统计信息,不得虚报、瞒报和迟报。各有关直属企业要做好收购统计原始凭证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务必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完整与规范。二是严格按照《预案》要求据实进行统计处理。要做好分品种、分收购等级的统计核算工作,粮食数量和质量以及收购时间等信息务必与收购原始凭证相一致,切实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三是注意收购进度五日报与月报数据的衔接。收购进度五日报时效性强,数据要力求准确。月度最后一期五日报中累计收购数量要与月报累计收购数量衔接一致。四是各有关直属企业要切实做好委托收储库点的统计管理工作。委托收储库点的报表由相关直属企业负责分类汇总,并按照统计制度要求逐级上报。对于委托收储库点的报表要严格执行签字盖章制度,公章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上报备案单位名称相一致。对已上报统计数据确需调整的,必须说明调整情况及原因,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经由直属企业逐级上报总公司信息统计部,审核通过后方可调整。相关直属企业要做好委托收储库点统计月报、调整说明等相关统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做到有据可查。 

  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预案》执行期间辖区粮食市场监测和价格报送工作。《预案》执行期间实行“价格二日报”制度,价格监测报价库点每周逢一、三、五中午12:00前要及时登录中华粮网“全国粮油价格监测系统”上报监测结果,收购价格为当地粮食购销企业、加工企业等挂牌收购的(当年生产的、国标中等品、标准水分)价格。要加强对辖区价格监测工作的管理,承担报价任务的库点要切实做好报价工作,确保上报的信息真实、准确。有关粮油市场价格走势、收购期间政策执行情况、影响市场波动大的行情信息等,也要及时上报。 

  十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要深入贯彻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面推广落实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人。严格落实《粮食出入仓作业单》、动火审批等制度,抓住用电防火管理、进出仓作业、现场交通等重点环节,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作业安全。同时,要配足配齐消防器材,确保监控系统正常,及时发现处理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储粮化学品使用制度,严格执行熏蒸作业规范,严格做好熏蒸和散气期间防护工作,特别是要防范库外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或药品储存区。抓好外包作业管理,要从外包单位资质抓起,认真履行合同手续,落实工伤保险,做好岗前培训和安全交底工作。最低收购价收购地区防汛压力大,要提前做好应对预案,建立与气象水文部门沟通机制,做好灾害易发区和低洼易涝区粮食转移方案,及时安排部署汛期检查。 

  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政策性强,任务繁重,敏感度高,责任重大。各有关单位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密防范各类风险,坚决杜绝收购中违反政策及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将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到实处,圆满完成收购任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辽宁分公司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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