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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协同发挥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作用,确保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农民增收势头不逆转、农村稳定不出问题,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我省继续开展种植业保险。按照《农业保险条例》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5〕2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农业实际,现制定2017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继续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以各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为引导,充分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发挥农业保险机构市场主体优势,进一步规范种植业保险经营,提高服务质量,有效化解农业生产风险,增强受灾农户恢复生产能力,为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提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稳步推进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品种保险

1.中央、省级、市县级财政对玉米、水稻、大豆、花生、小麦等5种粮油作物保险给予保费补贴。

2.2017年省粮油作物保险条款按照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执行(协议另文下发)。

3.全省粮油作物保险投保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

(二)支持发展地方特色种植业保险

1.支持各地开展日光温室大棚保险。省、市县财政对日光温室保险给予保费补贴。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日光温室大棚保险条款按照《辽宁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辽宁省开展日光温室大棚保险工作委托协议的通知》(辽农办法发〔2016〕309号)执行,2017年10月1日起按新签订协议条款执行。鼓励各保险机构因地制宜在日光温室大棚保险基础上开展由参保农户全额承担保费的商业性附加险。

2.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2017年,继续在抚顺市、鞍山岫岩县开展食用菌保险试点,在朝阳凌源市开展日光温室棚内作物物化成本保险试点,省、市县财政予以保费补贴。

3.各市可根据财力状况,针对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开展保险,市县财政予以补贴。对纳入全省一县一业特色优势农产品,顺利运行一年以上,达到一定规模,符合保险监管要求,并且为广大农户所接受的,可向省农委、省财政厅提出纳入全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的申请。

日光温室大棚保险和特色农产品保险按照作物生产季节开展保险,申请保费补贴时间截止到6月30日,7月1日后签订的保险合同转入下年度。

(三)探索供给侧创新

各保险机构可在“保险+期货”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积极进行供给侧改革,针对新型经营主体试点开展价格保险、收入保险等创新产品。继续在沈阳、锦州、朝阳等地区开展农业保险理赔公估试点,尝试将理赔公估融入定损理赔体系。

三、财政保费补贴

(一)各级保费补贴比例

1.粮油作物保险

(1)产粮大县。对我省列入财政部产粮(油)大县奖补名单的产粮大县的玉米、水稻、小麦保险,中央、省级、市县级财政分别给予40%、30%、10%保费补贴(市级财政不得低于2015年补贴比例),农民交纳20%。对花生、大豆保险,中央、省级、市县级财政分别给予35%、30%、15%保费补贴,农民交纳20%。

(2)非产粮大县。除产粮大县外的其他县(市、区)粮油作物保险,中央、省级、市县级财政分别给予35%、30%、15%保费补贴,农民交纳20%。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对绥中县和昌图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47号)和《关于取消对绥中县和昌图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辽财预〔2016〕732号)等规定,绥中县、昌图县执行所在市其他县同样的补贴政策和管理方式。葫芦岛市、铁岭市要做好相应的市、县级补贴调整工作。

2.日光温室大棚保险

(1)省级、市县级财政分别补贴20%、30%,农户交纳50%。

(2)对阜新、朝阳、铁岭3市,省级、市县级财政分别补贴35%、30%,农民交纳35%。

(3)对日光温室棚内作物物化成本保险试点,省级、市县级财政分别补贴35%、30%,农民交纳35%。

3.食用菌特色农产品保险

对鞍山市岫岩县、抚顺市食用菌保险,省级、市县级财政分别补贴35%、35%,农民交纳30%。

4.省直国有农场

中央、省级财政分别补贴35%、45%,农场交纳20%。

(二)当年补贴资金申请

1.申请材料

(1)各县承保机构要根据投保单制作保险台账,填制《    公司    年度申请拨付中央、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表》(附件2,下称资金表),并经市、省承保机构审核盖章后报送县级农业、财政部门。承保机构要保证投保单真实性、台账与投保单的一致性。

(2)省承保机构要以县级机构填报的资金表为准统计本机构当年承保数据,附加报告并加盖公章,报送至省农委。

(3)县农业、财政部门应根据投保单审核台账和资金表,审核通过后将台账和资金表报送市农业、财政部门。县农业、财政部门要保证投保单、台账和资金表之间数据一致,要留存投保单复印件备查。市农业、财政部门应根据台账审核资金表,要保证台账和资金表之间数据一致,市农业、财政部门根据资金表填制《    市    年度申请拨付中央、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汇总表》(下称汇总表)(附件3)。各市农业、财政部门要留存台账备查。

(4)各市农业、财政部门向省农委报送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中央、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汇总表和资金表,要按顺序单面活页装订,资金表按照汇总表中县(市、区)顺序排列。所有材料一式两份,同时电子版刻录光盘一并报送,不得通过互联网报送。

2.申报时间

投保工作结束后,县、市农业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承保机构报送的资金表、投保单复印件和台账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门按所承担保费补贴比例向保险机构足额拨付本级保费补贴资金。市农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8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中央、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汇总表和资金表报送省农委。省农委汇总后,8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

各市财政部门出具的保费补贴资金支付凭证或资金拨付承诺函由各市财政部门于8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逾期报送保费补贴申请的,省农委不予受理;各市财政逾期报送拨付凭证或承诺函的,省财政不予拨付中央、省级补贴资金。逾期报送和拒报所产生的后果由各市自行负担。

各市财政部门如因投保数量超过预计数而出现保费补贴资金不足时,应及时安排补足(包括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部分),并在下年度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弥补。

(三)下年资金预算申请

省、市、县三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市农业部门应根据当年种植业保险投保情况和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充分征求基层政府和农民投保意愿,制定本地区下年度参保计划,并按照当年补贴政策和产粮大县名单编制本地区下年度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8月30日前,市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本地区下年度参保计划和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申请报告及附表(附件1)报送省农委,各市财政部门将本地区地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安排落实承诺函报省财政厅。产粮大县名单以当年财政部公布的奖补名单为准,若当年未公布,则以上年度名单为依据测算,省财政厅、省农委将根据新名单予以调整。

四、规范展业经营

(一)承保机构

2017年继续由省政府批准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5家保险公司在全省开展种植业保险业务。各市在省政府确定的范围内,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定2家以上保险机构承担本区域种植业保险业务签订委托协议,选定的承保机构可以稳定3年。凡新增、变更或在当地承保满3年的应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定。各市、各省级保险机构要将确定的承保范围等情况于4月底前报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市要制定保险机构考核评价办法,对本区域内保险机构的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付、宣传等能力和服务水平、合法合规水平及农户满意度予以考核,考核结果可作为选择保险机构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规范经营

1.承保展业。要充分确保农户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误导农户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或限制农户投保。保险条款要严格执行辽宁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与各省级保险机构签订协议中规定的条款。未按委托协议中规定条款展业的,财政不予保费补贴。保险机构可以通过“无赔款优待”等方式,对本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的投保农户,在下一保险期限内给予一定保险费减免优惠。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委会组织农民投保。集体组织投保的,保险机构要制作分户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信息,应包括被保险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一卡通”号、联系电话、投保面积、保险金额、交纳保费及其他投保信息。投保清单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委会核对并盖章确认后,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人流密集的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应在保险业务单证(包括分户投保清单)上签字或盖章,特殊情形可由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保险机构应及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发送到户。承保后市、县级保险机构要开展电话回访,电话回访比例由各市农业部门确定,回访电话录音要存档备查。各市、县农业、财政部门也要将电话抽访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

2.定损理赔。保险机构要切实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理赔结果公开。要加强接报案管理,确保报案渠道畅通、报案流程规范和报案信息准确录入。保险机构接到报案后,一般案件应在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要积极利用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无人机、气象分析等先进技术进行查勘定损。要加强现场查勘工作,提高定损规范程度,准确核定损失数量,鼓励委托保险查勘理赔公估机构、农业技术等专业第三方机构协助制定查勘规范、开展查勘,可邀请出险地乡镇相关人员参与。保险机构不得随意降低赔付标准,不得均摊或变相均摊赔款,严禁拖赔、惜赔、无理拒赔。查勘定损结果、理赔结果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人流密集的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后,制作分户理赔清单,列明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和赔款金额,由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赔款支付到被保险人粮食直补存折(卡)中。除10月份以后开展的日光温室大棚保险理赔案件外,其他种植业保险理赔案件必须在11月30日前结案。

3.协办业务。保险机构要严格遵守《农业保险条例》和《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31号)的规定开展协办业务。保险机构可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农村经营管理等机构及村级组织开展协办业务,开设乡服务站、村服务点,委托其开展承保、查勘、理赔等相关保险业务。协办业务双方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照公平、公正、按劳取酬的原则确定协办费用,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保险机构应定期对协办人员开展培训,包括国家政策、监管要求、经办流程、人员责任等。如与基层农业推广、农村经营管理等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应取得县(区)农业部门的同意。

保险机构应将每年确定的协办机构和人员名单报省保监局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协同推进

各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本地区种植业保险统筹工作,及时向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汇报相关情况,确保种植业保险平稳运行。农业、财政、保监等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职,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

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做好推进当地种植业保险的协调工作,协助保险机构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种植业保险,开展政策宣传、指导防灾减灾、组织开展政策调研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工作。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保险机构开展种植业保险业务,对保险机构承保、理赔等环节进行监督,依法查处种植业保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保险机构切实担起主体职责,做好宣传工作,组织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保,按规定做好防灾防损、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统计上报等专业化服务工作,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二)强化管理,健全督导检查机制

各地要根据本方案和当地农业生产特点制定本地区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贯彻落实好相关政策,督促指导种植业保险工作的开展。各地要继续做好督导检查工作,形成种植业保险运行监督机制。督导检查要在宣传、承保、定损、理赔等重要节点,深入到镇、到村,直面农户,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将督导检查结果纳入到保险机构考核评价体系当中。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保险机构合规经营检查力度,不定期会同农业、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对侵害参保农民利益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部署成员单位对全省种植业保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三)丰富内容,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开展好种植业保险宣传活动,丰富宣传内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种植业保险的群众满意度、知晓度和社会支持率,让农户了解国家政策。继续办好种植业保险宣传周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特别是充分利用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以农户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种植业保险相关政策和典型案例,树立行业形象。各保险机构要充分利用基层服务网络,在承保、理赔期间以发放宣传册、宣传页、巡回宣传车等方式开展宣传活动。

(四)按时规范,做好材料报送、存档等工作

各地农业、财政和保险机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节点,按时规范报送相关材料。各地农业部门要及时掌握和跟进当地种植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妥善处理。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归档工作,市农业部门重点做好保险台账,县农业部门重点做好投保单的归档工作。市、县农业、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将会议、检查、调研、宣传等工作情况形成文字记录、视听影像资料,存档备查。保险机构的保单、台账及查勘定损、公示、宣传等原始资料,要按照《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各市种植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宣传照片于4月30日前,工作总结和保险机构考核评价结果于12月31日前报省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未报的,将向各市政府进行通报。

附件: 1.2018年度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计划测算表

       2.公司 2017 年度申请拨付中央、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表

3.市 2017年度申请拨付中央、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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