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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暂行)

 

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和《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内容

(一)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省拥有第二轮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包括农业、农垦、林业、监狱、部队和油田系统拥有耕地承包权的职工。农民承包地实施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户,承包方与流转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补贴依据。发放补贴的依据为第二轮家庭承包土地的实际耕种面积。第二轮家庭土地承包尚未完成的地区,以及未实行土地承包的农业、农垦、林业、监狱、部队和油田系统耕地,以原计税面积中的实际耕种面积为补贴发放依据。

(三)补贴标准。以县(含市、区,下同)为单位,根据全县补贴资金规模和补贴面积计算,实行全县统一补贴标准。农业、农垦、林业、监狱、部队和油田系统拥有耕地承包权的职工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当地农民发放标准一致。

二、资金发放程序

补贴资金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采取“一卡(折)通”方式发放。具体程序为:

(一)基础数据申报核实。村级组织负责向乡镇申报本村补贴基础数据,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联系电话等。乡镇政府会同当地农信机构对村级上报的基础数据进行核实,调整和完善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形成当年乡镇基础数据库。

(二)基础数据村级公示。当年基础数据库形成后,乡镇负责在自然村进行公示,主要公示补贴农户姓名、补贴面积,并由村通知农民及时核实公示内容。村级公示必须使用乡镇统一导出的补贴公示表,同时说明补贴依据、补贴范围,并注明县、乡投诉电话,并加盖公章。每个自然村张贴公示地点不少于5处,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基础数据汇总报送。基础数据经公示无异议后,乡镇在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汇总形成乡镇基础数据报送到县级农业部门(纸质和电子版)。

农业、农垦、林业、监狱、部队和油田系统拥有耕地承包权的职工补贴,按照“属地管理,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系统主管部门按照上述程序组织申报并核实补贴数据,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负责,及时将审定后的补贴数据以正式文件向所在地县农业部门申报。

县农业部门将汇总后的数据报请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后,行文报请市政府,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核实确认补贴基础数据后,市财政局按照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的补贴数据及时将省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分配到县。

(四)补贴资金发放。补贴数据经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县农业部门会同财政局根据本县域补贴面积和市下达的补贴资金规模核定全县统一补贴标准,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农业部门形成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并向县财政局提出补贴资金发放申请。

县财政局依据县农业部门补贴资金发放申请,将县农业部门报送的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纸质和电子版)送交代理发放补贴资金的县级农信社,并向县级农信社拨付补贴资金,由县级农信社按规定程序发放补贴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发放补贴的县,在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完成补贴资金分配后,将补贴发放明细表提供给相关部门,按“一卡通”规定程序发放。其中,县级财政局提供给县级农信社的电子版代发文件为符合省农信联社批量代收付系统数据规范的加密文件,以保证补贴代发数据不在中间环节修改、泄露,确保代发资金的安全性。

(五)补贴发放结果公开。补贴资金发放完成后,县财政部门要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向财政部报送补贴数据(分县数据包)。县农业部门要将完整的补贴数据返回乡镇和农业、农垦、林业、监狱、部队、油田主管部门。各乡镇和农业、农垦、林业、监狱、部队、油田主管部门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导出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指定专人逐村张贴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张贴地点不少于5处。

为方便农民查询,各乡镇要将补贴发放结果在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大厅中公布,有门户网站的县级政府,要将补贴发放结果(姓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是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农民利益的民生工程,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稳定。各市、县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组织开展本地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相关工作,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全面落实。

(二)明确分工,分级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保障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农业部门主要负责本系统及乡镇补贴基础数据的申报、核实、汇总、公示等工作,汇总农业、农垦、林业、监狱、部队、油田主管部门申报的补贴基础数据等;农垦、林业、监狱、部队和油田系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补贴数据的申报、核实、汇总、公示等工作,及时将补贴数据报送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农业部门报送的补贴数据及时拨付资金,会同农信社及时发放补贴资金,加强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农信社主要负责及时向补贴对象发放补贴资金,及时向本级财政和农业部门通报补贴发放进度。市县政府建立相对应的部门间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对落实本地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负责,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三)强化监管,落实补贴政策。加强对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的审核,严禁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纳入补贴范围,确保补贴数据真实准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集中保管农户补贴资金发放的存折,支取他人补贴资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任何税费和债务。对截留滞拨、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耕地地力保护政策,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加强公示和补贴发放结果公开,主动接受广大群众、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与农民群众沟通,赢得农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积极引导农民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提升耕地地力。

(五)明确责任,落实保密安全措施。市、县、乡镇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落实责任,负责管理耕地地力保护政策相关的文件及补贴数据信息,加强保密安全教育,增强保密安全意识。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补贴数据传输安全保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管理使用中国农民补贴网,确保向农信社传递的补贴数据准确、无误,有效防止发生补贴数据中涉及农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

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抓紧做好补贴发放各项基础工作,确保及时发放补贴资金,落实好补贴政策。

 

附:

 

辽宁省农委刘恩谦政策解读

 

2016年开始,国家对粮食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三项补贴”政策进行了改革、调整和完善。为了保证12316热线能够更好地服务农民,下面重点讲3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国家政策改革的主要精神,二是我省2017年政策的主要内容,三是对农民进行政策咨询、反映问题和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意见和办法,供大家参考。

一、国家对“三项补贴”改革的主要精神

2016年,国家对“粮食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三项补贴政策进行了改革与调整,将三项补贴合并为支持农业保护补贴,即“三补合一”。具体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2项具体的补贴政策。具体的改革意见是:将粮食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额度的80%和良种补贴三项资金合并,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种粮大户补贴、农资综合补贴额度的20%和三项补贴资金每年的增量部分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种粮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简单的了解)

二、2017年我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主要内容

重点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说明:

第一,补贴对象。与原政策规定有所变化,原政策规定“原则上为全省从事粮食等农作物生产的农民”,今年政策规定“原则上为全省拥有第二轮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这种变化重点体现在对4个核心词要有精准的定义和理解,一是“承包经营权”。明确了农民身份的定位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二是第二轮家庭承包。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依据土地承包法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的第二轮家庭承包土地合同,而不是我们所说的“其他承包”等专业承包,三是农民。明确了补贴对象必须是农民自然人,而不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等。

对承包地流转后,补贴资金发给谁的规定没有变化。但是,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承包地流转双方有约定的,必须要求双方履行书面流转协议并由本人签字的手续,并留存到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备查。当然,按照规定流转双方没有约定的,补贴资金仍然发放给原承包方。四是“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原则上”就是流转双方必须具有书面流转协议,并到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备案,如果缺少书面流转协议的土地流转,土地流入方不能享受补贴政策,补贴资金仍然发放给原承包方。

第二,补贴依据。是第二轮家庭承包土地的实际耕种面积,与原政策相比,从字面表述上看没有大的区别,但是,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使这项政策规定有着明显的变化,即2个关键词的内涵发生了质的变化:

一是“实际耕种面积”。在2015年以前,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中是指在第二轮家庭承包土地上实际种植粮食等农作物的生产面积,政策目标是粮食等农作物的生产面积,而在今年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中,是指实际种植农作物的耕地面积,政策目标是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即只要是在第二轮家庭承包地的范围内,今后农民不种植粮食但必须从事其他农作物生产的,其承包的耕地面积全部都享受补贴政策。这样,与之对应的另外一种情形就不能享受补贴政策,即在第二轮家庭承包地范围内,实际没有从事农作物生产的耕地面积就不能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如弃耕撂荒的、用于挖塘养殖和畜牧养殖等非农作物生产的耕地等。如此说来,过去政策中的实际种植面积针对的是农民的承包地是否种植粮食等农作物,种了就享受补贴政策,否则就不享受补贴政策,而今年政策中规定的实际种植面积针对的是承包地是否是用于农作物生产,而不再仅仅局限于粮食生产,只要农民在第二轮家庭承包的耕地上用于农作物生产就享受补贴政策,否则,从事非农作物生产的耕地部分和长期改变用途的耕地就不能享受补贴政策。

二是“土地即指耕地”。一般来说,绝大多数农民的第二轮家庭承包地都属于耕地的范畴,都应当属于补贴政策的覆盖范围,只有少数情形需要进一步界定或厘清。

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下耕地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8月10日联合发布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志着我国土地资源分类第一次拥有了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其他农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统称为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新设的“其他农用地”等5类。

1、耕地(01):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园地中有具体标准)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包括:

(1)水田(011):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2)水浇地(012):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3)旱地(013):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2、园地(02):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包括:

(1)果园(021):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2)茶园(022):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3)其他园地(023):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3、林地(03):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

4、牧草地(04):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草地。

5、其他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其范围是指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之外的农用地。

包括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和谷物场等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指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按照国家“三项补贴”改革意见规定,设施农业用耕地也不在补贴范围之内。但是,一般来说,我省的设施农业绝大多数都不属于工厂化作物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都应当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具体来说能否享受政策,可咨询县级农业主管部门。

在这里,有一个情况需要做出说明。按照国家要求,全国目前正在进行土地确权,即对农户家庭承包耕地的面积、四至边界等信息进行确认,要求在2018年底之前完成,现在我省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还在进行当中,只有少部分地区完成了确权的前期工作,为了体现政策的公平性,我省现在制定的政策没有采用确权面积,仍然以农户的第二轮家庭承包土地的实际耕种面积作为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而不是按照确权面积给予补贴。

需要明确强调的是:

在对耕地的概念有了一个明确的了解之后,必须明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规定是对从事农作物生产的耕地予以补贴,而不是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因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农民在第二轮家庭承包的耕地上从事畜禽饲养、设施农业、坑塘水面和水面养殖等非农作物生产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其他农用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具体来讲,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界限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补贴标准。以县(含市、区,下同)为单位,根据全县补贴资金规模和补贴面积计算,实行全县统一补贴标准。也就是说,各县(市、区)的补贴标准都不一致,而每个县(市、区)采用相同的补贴标准。造成各县(市、区)的补贴标准都不一致的主要原因是,国家采取倾斜政策,对粮食主产区拨付的补贴资金额度要高于非粮食主产区,这样,就导致了粮食主产区补贴标准普遍高于粮食非主产区的情况,因此,关于补贴标准问题,请咨询本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对违反政策的有关情形的规定。加强对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的审核,严禁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纳入补贴范围,确保补贴数据真实准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集中保管农户补贴资金发放的存折,支取他人补贴资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任何税费和债务。对截留滞拨、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补贴资金的发放时间问题。今年,我省的实施方案中没有明确规定补贴资金的发放时间,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省里政策出台比较晚,二是各地工作基础不同,由于国家对政策进行了调整,各地区的工作量比较大,为了把工作做实做细,时间可能要晚一些。但是,省里对各地的工作进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所以,一般情况下,可以说5月底开始就能够陆续进入发放阶段,6月底之前基本能够发到农民手中。

三、对农民进行政策咨询、反映问题和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意见和办法

2016年政策与今年政策没有大的区别,2016年的问题可以按照2017年政策精神和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我对大家提出的一些问题作了归纳和整理,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一是政策具体规定的问题,二是对补贴资金的抵扣问题,三是少数的其他个性问题。在对政策有了比较详尽明确的了解之后,就能够对农民提出的问题做出比较全面、准确和详细的政策解释和答复。

下面,就农民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和举报投诉等相关问题的解答意见进行说明。主要是做到3个“搞清楚”。

(一)把农民的身份信息搞清楚,如姓名性别职业信息、地区信息如所属县乡镇和村组、联系方式如手机或座机号码信息;

(二)把农民反映的问题搞清楚,首先要搞清楚是否属于耕地地力补贴政策问题,不同的问题要用不同的政策进行解释和说明。经常遇到的情况有一半以上不属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本身的问题。现对4种主要情形分述如下:

1、土地承包问题,应由村里解决,或由乡镇政府以及县级农业部门予以解决,让农民分别去找村委会、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解决;

2、土地被征占问题,自农民承包的土地被征占的时间开始,农民就享受土地征占补偿,就不应该再享受耕地地力补贴政策,即使土地被征占后,征占土地的一方没有进行非农项目建设,或者部分农民仍然在从事农作物生产,也不应该再享受耕地地力补贴政策,土地被征占后的补偿问题建议到村委会或国土部门去反映;

3、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问题。2016年开始,国家出台了玉米种植补贴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这是对实际种植玉米和大豆的农民进行的又一种政策性补贴,也就是说实际种植玉米和大豆的农民既可以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又可以享受玉米或大豆种植补贴政策。但是,这是两项补贴政策,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的对象、依据和标准等政策内容,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都不相同,不能混为一谈。

4、耕地问题。农民在承包的耕地上种植什么作物的都有,但不一定都能够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这个问题反映的也比较多,按照上面政策中的具体规定进行说明即可。

(三)把农民提出的问题的性质搞清楚。农民提出的问题大体可分为3种类型,即政策咨询、一般性的政策界定和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一定要把这3种问题的性质搞清楚,分别不同性质的问题给予不同的解释或答复。

如果农民提出的问题属于政策咨询或一般性的政策界定问题,我们可以参照政策规定做出相应的答复;如果属于补贴面积不实的问题,建议当事人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反映。

如果属于村干部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的问题,建议当事人到当地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举报投诉,因为,我们是业务部门,只负责农业行业业务工作指导与管理,没有对基层干部和村委会人员违规违纪甚至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权利,要明确强调我们不是不管,而是没有这个职能和权利。

如果农民已经向纪检监察、审计或司法机关举报投诉并已经被受理或立案的,按照有关规定,我委作为政府机关将不再受理,也不再进行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让其耐心等待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即可。因为按照有关规定,纪检监察、审计和司法机关受理之后,政策依靠行政手段介入调查,有行政干预司法之嫌,这是不允许的。

做2点说明

1、在接受咨询过程中,如果遇到超出省里政策规定的问题,可让其到县或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咨询当地的政策规定。

2、可定期将农民反映的问题汇总后报我;需要我们进行处理的政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反馈给我,以便我们尽早做出调查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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