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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继承,由于其特殊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规定上的模糊,当面对继承等问题的时候,情况则非常的复杂。很多人对此都疑问颇多,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详细汇总一下法律上对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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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农村土地继承的相关法律


      2002年《农业法》取消了对农户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的规定,但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也并未对承包地继承的问题做相关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包含我国农民承包地继承问题的法律规定。


2.出现继承问题的条件


      《宪法》规定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户与所在村集体依法设立承包合同,所承包土地归农民家庭合法经营,农户是承包地的承包方。也就是说承包地的用益物权归属于承包方,也就是农户,而非单个农户家庭成员中的个人。
所以,不管农户家庭内部成员个数如何变化,都不会出现继承问题。只有承包方整户消亡,即农户家庭所有成员死亡,家庭户口注销才涉及到继承问题。其中,农户家庭全家迁入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视为农户消亡。


3.土地类型不同,继承的情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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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荒地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也就是说,对于通过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土地,首先其承包收益可以继承;其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要注意此处表述的不同,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虽可以继续承包,但究其法律本质,并不能称之为“继承”。
2家庭承包的林地
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因此,对于林地的承包收益,是可以继承的。
对于承包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其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的,部分家庭成员的死亡对户的存在没有影响,所以此时不发生任何继承问题,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即可。若是同户家庭成员均死亡,造成“绝户”现象,则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3家庭承包的农地

对于家庭承包的农地的继承问题,法律的规定较为模糊。

1.部分家庭成员死亡
对于承包产生的收益,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可以依据《继承法》来继承的。对于部分家庭成员死亡时的继承问题,和上面所讲的家庭承包的林地的处理方式相同,因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因此承包地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经营即可。

2.家庭成员均死亡

对于家庭承包的农地,若是家庭成员均死亡造成“绝户”情况,我国法律上对此情况下的农地继承问题规定比较模糊,并未能向规定家庭承包的林地一样,明文表述为“可以继续承包”,相反却留下了空白。

从理论上讲,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的,当家庭成员全部死亡之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相关案例也支持了这样的主张。与此同时,由于法律上的留白,给各地方的地方法律法规留下了空间。部分地方法规就明文规定了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提醒
由于立法上的模糊和留白,此问题的答案并不明确。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家中若有老人年纪较高,且户口上仅剩其一人的,则可以早做打算,规避掉相关的风险和损失。

(文章来源:12316金农热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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