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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的有关精神,根据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要求,确保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衔接,依法落实和维护农民对农村土地的各项权利,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促进现代农业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守住底线。必须守住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这个底线,坚持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不得随意打破集体土地所有权界限,不得借机违法收回、调整农户承包地。

  2.依法规范。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以现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为依据,按照法定内容、程序及相关技术要求,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3.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民、进入城镇落户农民、农村新生儿童和农村妇女等的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信息公开、登记结果公平、纠纷处理公正。

  4.民主协商。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充分发动和依靠农民群众,尊重农民意愿,妥善处理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做到群众认可。

  5.稳步推进。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确保质量,不求全责备,不搞一刀切。

  (三)工作目标。

  2015年,扩大工作范围,全省计划实施1000万亩。其中,对盘锦市采取“整市推进”,对东港市、调兵山市、苏家屯区、鲅鱼圈区、南票区实施“整县推进”,其他县(市、区)可以按照原有计划,逐步扩大实施范围。2016年,进行全面推进,实施3000万亩。2017年,基本完成剩余的277969万亩。2018年,做好收尾工作。原则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从当年3月份启动,到年底前完成权属调查成果的公示审核,第二年3月末完成资料归档,4月20日前完成省级检查验收工作。

  实行“整体推进”确权登记颁证的地区,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总结经验,健全相关制度;部分乡(镇)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省里总体工作安排,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时间和技术路线,本着先易后难、突出重点、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分期分批地推进,实现完成一个乡(镇),稳定一方的目的;前期已开展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地区,要对照国家和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要求,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完善。

  二、确权登记颁证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承包土地现状调查。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确权登记颁证技术路线,收集和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国土“二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采取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组织开展查田勘界,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和权属等,制定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及时解决和处理群体性事件。

  乡(镇)政府要制定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组织发包方配合技术服务单位开展查田勘界,发包方要注意组织老党员、老干部和村妇代会主任等参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认真清查土地承包方案、会议记录、土地台账、承包合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分配方案等档案资料,系统收集承包农户和承包地块、地类等信息;认真排查和梳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注意维护农村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研究提出分类处理的办法和措施。

  (二)公示审核调查信息。发包方要对调查勘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发包方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答复农民群众。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发包方应当对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农户承包地是否全部上图;集体的机动地、开荒地、树影地等耕地资源是否进行了矢量化;集体“四荒地”是否进行了测量;集体所有耕地是否进行了公示;承包农户提出的异议是否全部得到处理和解决。如有遗漏,发包方应当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并制作审核报告,一并上报乡(镇)政府审查备案。

  (三)妥善处理承包经营纠纷。乡(镇)政府根据发包方上报的审核报告,结合有关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工作方案,指导发包方制定具体措施,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对个别村部分群众要求调地的,应当慎重把握、妥善处理。对符合法定情形,需要个别调整的,应当履行法定审批程序。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四)修订和完善承包合同。发包方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结果,以及承包经营纠纷处理结果,修订集体土地台账,完善原承包合同。经实测,原承包合同内容没有变化或者变化较少的,可以直接在原承包合同进行完善,并加盖发包方公章;实测面积发生较大变化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为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乡(镇)政府各持一份。如原发包方已经解体或者被合并,可由现发包方加盖公章,原承包合同作为新承包合同的附件。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的第二轮承包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国家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新版承包合同的样式由省农委制定。

  (五)进一步完善登记颁证工作。县(市、区)农经部门要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指导乡(镇)政府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并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登记内容包括: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地址,承包共有人,承包方式,承包地块的面积、座落、界址、编码、用途、权属、地类及是否为基本农田,承包合同编号、成立时间、期限,权利的内容及变化等。已建立登记簿的,要结合要求进一步完善,充实承包方家庭基础信息,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等。未建立的,要在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为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衔接,过渡期结束后,可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原依法发放的证书继续有效;承包农户也可以自愿申请、直接换发国家统一样式的《不动产证书》。承包农户自愿提出,或者因承包经营权灭失,发包方提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

  (六)推进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以县级为单位,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信息发布和统计分析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避免重复建设和各自为政。拓展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在农业生产、服务监管等领域的应用,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保密管理,保护土地承包权利人的隐私。

  (七)建立健全承包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发包方和各级政府收集整理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资料,是对国家、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进一步强化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意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安全。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各县(市、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电子版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并移交给县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纸质档案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确保管有人、存有地、查有序。

  三、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宣传。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生动形象地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宣传活动,引导和营造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编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明白纸、宣传册,解读政策,澄清疑惑,明确要求,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义、作用和工作方法教给农民群众。创新宣传方式方法,把贴标语、刷宣传栏、写公开信等传统手段与电视、手机、广播、网络等现代手段相结合,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宣传效果。

  (二)强化业务培训。各地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分阶段、分层次、分对象开展培训。采取省培训到市县、市培训到乡镇、县培训到村组,形成具有专业素质的政策指导人员队伍和现场实际操作人员队伍。创新培训方式,把专家讲解、实践操作和现场教学有机结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确保广大基层干部和相关技术人员得到必要的培训。

  (三)落实资金保障。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向农民收取费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省以上财政根据国土“二调”的农村集体耕地面积,按照每亩20元的补助标准(其中:中央财政每亩补助10元,省财政每亩补助10元;省补助资金不包括大连市),由各市、县(市、区)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纳入预算解决。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查田勘界、证书印制、人员培训等与确权登记颁证有关费用支出,具体要求按省另行下发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各地要切实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管理,严格执行预算法律法规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努力降低工作成本,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四)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任务分工,加强配合和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具体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国土“二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等成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研究完善土地承包相关政策;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

  (五)健全调解仲裁机制。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及时化解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纠纷问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下,按照“一庭三室”的标准,加快开展仲裁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逐步改善调解仲裁工作条件。充分利用当地新闻媒体、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显示屏、乡(镇)村公告栏等,加强舆论宣传,将仲裁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高效”等优势讲给农民,明确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诉求和依法解决的渠道,引导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到仲裁机构合理反映诉求,依法调解或者仲裁解决纠纷。如果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地政府要落实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经费,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对工作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管理。

  四、加强工作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和部署上来,切实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整市整县推进的,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依靠村民自治机制,组织农民群众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情况调度和经验交流,密切掌握动态。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发挥纠纷调处机制作用,妥善解决权属争议,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依法查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二)科学把握进度。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人力、物力、财力,积极稳妥推进,确保进度服从质量。承包土地的实地勘测结果,应当符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规定精度和信息化要求。依据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建立的承包地块空间位置数据库,应当符合农业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统一数据平台规定。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反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节约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积极探索降低成本、方便农民群众的有效办法,认真总结试点中各地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强交流学习,更好地指导面上工作。

  (三)加强和改进土地承包管理。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强化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流转服务和纠纷调处等工作,全面提升土地承包管理水平。认真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定期上报规定,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按时上报工作情况。各市政府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农委备案。从2015年起,每季度末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进展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2017年底前,各市政府要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省农委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 省档案局

 

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确权颁证)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5〕1号)、《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辽政办发〔2015〕3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确权颁证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和中央财政补助我省专项用于确权颁证的资金。

  第三条 确权颁证工作,应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国土“二调”)等成果数据,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测量测绘。同时,鼓励各地采用符合本地实际和国家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努力降低工作成本。

  第二章 资金安排及使用

  第四条省以上财政根据国土“二调”的农村集体耕地面积,对各市、县(含绥中、昌图县,不含大连市,下同)给予每亩20元的补助,其中,省财政和中央财政每亩各补助10元,分年度下拨。

  第五条 确权颁证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不得向农民收取费用。省以上补助资金由各市、县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纳入预算解决。对没有特殊原因未完成确权颁证任务的市、县,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后,省财政将据实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六条 各市、县应做好确权颁证工作进度与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的衔接。每年2月底前,各市、县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国土“二调”面积、确权颁证工作进展情况等因素,经请示市、县政府同意后,联合行文向省农委和省财政厅报送本年度确权颁证工作实施计划及资金申请,包括:各市、县年度计划实施面积(分县区)、实施进度计划和筹资方案等。

  第七条 省农委对市、县申报计划审核后,将当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的全省确权颁证实施面积进行分解落实,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下发各市、县实施,省财政厅据此下达省补助资金。对于中央财政下拨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厅将与省农委共同研究后及时拨付。

  第八条 省以上财政安排的确权颁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与确权颁证工作有关的查田勘界、证书印制、人员培训等支出。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与确权颁证无关的费用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重点负责确权颁证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管等工作。各级农业部门重点负责确权颁证的计划制定、业务指导、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省对确权颁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开展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制度建设、方案制定、项目管理和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 确权颁证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对购置的确权颁证专用仪器设备,各市、县要按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明晰产权,加强管护,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确权颁证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资金管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农委备案。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和省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致返乡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盼咨询核查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返乡农民朋友:

临近丁酉年春节,常年在外地工作的你们开始返乡探亲,与家人团聚,欢度佳节,休息调整,并为来年的工作生活谋划准备。在此,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及全省各级农经干部恭祝各位返乡农民朋友阖家欢乐、幸福吉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目前全省农村大部分地区正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这既是一项中央高度关注的政治任务,也是涉及农民利益保护的惠民工程。同时这项工作需要广大承包农户现场指界,明确自己承包地块边界四至。由于你们常年在外务工,不在家乡,或者在指界中因为工作原因不能及时返回家乡,参与指界、公示审核等工作;或者在您口头同意的情况下,由村干部或他人代为签字。为切实保护好你们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质量,在您回到家乡后,请利用这段宝贵时间,到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咨询核查本次确权登记工作。一是核查自家的承包方调查表,是否存在漏填、错填、未签字等问题;二是核查自家的承包地块调查表,承包地块数量是否缺失,面积是否准确,四至是否清晰;三是现场核查承包地块,用途是否被改变,界桩(石)是否被移动等问题;四是查验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内容、通过的决议是否合法有效。如果您村正在开展确权信息审核公示工作,也请您积极参与,并在认真核对的基础上,在归户表中签字确认。

农民朋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国家确定的惠民工程。为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技术单位采取GPS等技术手段对承包地开展测绘,测绘结果要经过双方共同确认。为维护好您自己的利益,请您务必抽出一定时间,认真了解本村(组)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掌握工作进度,配合开展核查、确认工作。如果本村(组)即将开展确权登记工作的,请您酌情安排好时间,或者返乡参与,或者签订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确权事宜。如果本村(组)无法开展确权工作的,也请您积极配合乡镇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

感谢您在外地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感谢您关心关注家乡的建设和发展,感谢您对确权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7年1月23日

土地确权问题汇总

1、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省以上财政按照每亩20元的补助标准,对各市县安排补助资金。

2、从去年试点情况看,开展土地确权工作的最佳时间是在春耕前,测量工作的最佳时间是在5~6月份。

3、 哪些地可以确权?

农村土地资源较多,农户有承包地,还有开荒地;集体有机动地,还有“册外地”、“黑地”;部分人承包了“四荒”地。有的农户将承包地流转了,有的承包地被征收征用“转非”了。根据中央要求,本次确权主要解决农民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因此,要根据土地台账或者分配方案、签订的承包合同、颁发的经营权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块的归属。对于开荒地、机动地、册外地等,要经集体讨论,决定如何确权。

4、“动不动地”。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时处理人地矛盾,是个大问题。在调研过程中了解到是否同,老百姓都想用这个机会来巩固自己的利益或争取利益,我们也发现部分试点村是“动地”后给农民确权的。原则上,承包地不能调、不能动。但是对个别矛盾积累多、老百姓不调不动就搞不好、搞不下去的,要分散决策。如果能够通过动地化解一些矛盾,更重要地是把地块零碎化的问题就此解决,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总的原则是政策不允许动,具体操作上则不统一。对个别村部分群众要求调地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慎重把握、妥善处理。对于确因自然灾害毁损等原因,需要个别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调整后再予确权。

5、“登不登记”。通过承包地测量,实际上就存在两个面积,一个是合同上的面积,一个是实际耕种的面积。按规定合同面积符合法律要求,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自承包合同成立之日起取得的,并不是自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所以,这个面积更具有法律性。但是,从长期和今后发展的要求来看,既然搞了面积丈量和实测,应该把它作为今后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一个重要体现。因此,政策规定: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通过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进行确权。属于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原则上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未经本集体成员协商同意,不得将承包方多出的承包面积转为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

6、“确权确股不确地”。中央对这个问题比较谨慎,一方面土地股份制在部分地方已经执行多年,农民已经适应; 另一方面怕地方执行政策“走样”,采取行政推动。六部委的《意见》明确,由对确权确股不确地,要由省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具体规定,严格限制使用范围,明确条件,规范程序。省农委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但原则上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也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7、确权工作步骤

培训宣传。乡镇组织召开培训,参加人员为村委会成员、各组组长,培训如何填写承包方入户调查表,宣传确权政策等。

权属调查。6月底前,组织入户填制调查表,征求农民意见;配合技术单位,组织村民到地头指认承包地边界。

成果公示。1}月底前,将技术单位制作的公示图、公示表以组为单位,向村民公示,征求意见。

补充测量。11月底前,对村民有异议的,反馈给技术单位组织测量,公示审核并重新进行公示,直到村民无异议为止。12月底前,召开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完成对公示成果的审核工作。

完善合同。明年2月底前,根据公示审核意见,完善土地台账、承包合同。

  8、一般问题的处理办法(各村视情况选择)

承包经营权确权依据。国家规定;按照承包合同上记载的承包地块和四至进行测量,并将测量面积原则上确认给承包农户。

①如果没有承包合同,或者合同上没有记载承包地块四至的,按照土地台账或者土地承包方案开展测量。

②到本次确权前,村里召开会议,已经对原住部分农户承包地进行了调整,或者收回部分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当退还。

 ③我村因没有开展土地二轮承包工作,现在开始进行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待承包工作结束后,再予确权。

④经过测量,只要该户承包面积在户均增加30%(或人均增加20%)以内的,农户之间不再调整或者收回。其余多出的面积,暂时确认给农户经营,不确认承包权。

⑤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内农民承包地,按照承包农户获得的补贴额度核算承包面积,予以确权。

对总面积减少的,查清原因。如集体土地资源较多,可以予以补齐。如果没有其他土地资源,只能实事求是予以确认。

原为树影地、作业道、沟渠等地。农民拓边展沿形成的耕地,可以根据原土地延包方案,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将开垦耕地恢复原用途或者预留出来。

①树影地留出互米;

②作业道一路中心为起点,两边各留出互立米;

③沟渠宽为互米。

农民耕种的其他耕地。

①农民在承包地块以外新开垦的耕地。确权给集体,再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履行民主议定程序进行处理,原则上可以用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人地矛盾。

②对暗箱操作、侵占集体土地的,应当坚决收回,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流转的土地。转让、互换的,经村里备案,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可以确认给现经营人。否则,按照流转合同或者协议确认。

承包方代表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方代表人有变化的,由农户自己选择确定。

9、特殊问题的处理办法(由各村自己确定)

对农户多出的面积,经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讨论通过,村集体收取一定比例的承包费。每亩按照相同地段、相同等级的流转价格的50%收取,该资金采用按年度“下打租”方式收取。收取的资金作为集体经营收入,严格执行村财务制度。

村集体可以留20%作为公积公益金,其余资金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配。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村里收回农户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04 ] 21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①村里已经收回或者调整承包方家庭死亡人口承包地的,收回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农村学生承包地的,原则上不再退还。

②经村民代表同意,可以用其他土地重新承包给这些人口。

测量后,所收回的开荒地等土地资源的,优先用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少地、无地人员落实承包地。

在实地测量中,发现农户承包地已经转为林地并取得林权证的,或者建房的,如村民能够提供合法手续的,应当在原承包合同上标注该地块。

如果未能提供合法手续的,应当承担违背合同约定用途责任。按照每年每亩300元,向村里支付违约金,直到违建拆阶或者办理合法手续为止。

10、确权流程案例

一是村委会将召开村民代表或者户代表会议,研究讨论如何解决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需要村委会签字认可;二是村干部将到农户家中,核实家庭的基本信息。需要农户提供身份证、户口、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书,由调查人员拍照,并请农户在调查表上签字确认;三是村里将通知农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承包地块指认自己承包地的四至,以及相邻地块的边界,由专业技术人员对你农户承包地块进行测量,需要农户签字确认(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权利,建议在自家地头埋块石头,标示界线);四是村里将对农户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7天。到村里的公示栏去查看,是否出现错误或者漏项。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以向村里反映,村里将予以处理。如无异议,需要农户在归户表上签字确认;五是村里将根据农户的承包地测量情况,与之完善承包合同,需农户认真查验合同内容,并签字确认。

按照规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完善,坚持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不得随意打破集体土地所有权界限,不得借机违法收回、调整农户承包地。除了承包地边界有矛盾纠纷的,应先解决后量地。除此之外,建议你还是先到现场指界量地,明确权利,然后再申请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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