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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上看,2017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比较顺利,但也有不少的合作社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对种植业合作社而言,主要的困难在于:一是随着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些从事玉米等作物生产的合作社市场压力加大,产品销路不畅、价格过低,难以弥补成本;二是劳动力成本不断提高,且种植业合作社又具有季节性短期集中用工的特点,使得合作社整体生产成本上升;三是越来越多的种植业合作社通过租赁或者入股的方式扩大经营规模,但土地流转费用在工商资本拉动下也不断提高。相比于种植业合作社,养殖业合作社面临的压力更大。一方面,基于环境压力,一些设立于大城市郊区或者毗邻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养殖基地需要退出,这些合作社不得不转产转业;另一方面,基于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传统的散户养殖逐步退出,为散养户提供雏苗仔畜、饲料、防疫等服务的合作社失去了服务对象,合作社发展空间不得不收缩。对于农机、植保等服务业合作社而言,遇到的压力相对较小,但也同样存在资金约束、服务范围缩减等困难。

 

可喜的是,尽管困难不少,但多数合作社团结广大成员,不断探索创新经营方式,仍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例如,一些合作社通过联营联销方式,跨区域建立销售同盟,扩展了产品销售渠道;一些合作社试水电商、微商等新的营销方式,多元化的产品销售网络逐渐形成;一些合作社通过发展冷链物流和农产品加工,有效规避了鲜活农产品的销售风险,增加了产品附加值;一些合作社通过注册商标、宣传品牌、参加展会等,扩大了产品知名度,得到了越来越多消费者的认可;一些合作社尝试产业转型,探索农游一体化经营模式,探求通过农业的非产品功能获得收益;一些合作社相互协商建立联合社,提高了市场竞争地位,获得了更为有利的市场交易条件。

 

寒冬终究会过去, 春天也一定会到来。展望2018年,合作社发展将迎来难得的历史机遇。合作社发展环境的改善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首先,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有利于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习总书记在报告中提出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并明确指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在合作社发展实践中, 越来越多的合作社实行了土地经营权租赁或者入股,以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但是,全国大多数地区的二轮承包期将在10年左右陆续到期,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流转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的规定,对合作社在成员入股或者租赁的土地上建立设施、栽植果树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经营项目而言非常不利。“三权”分置和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对合作社通过土地租赁、入股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经营具有非常迫切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合作社更好地配置土地要素,建立高品质、高效益、规模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

 

其次,十九大报告特别提出了要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这一重大决策有利于完善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和治理结构,有利于合作社从纵向一体化的产业链条延伸到横向一体化的联合与合作,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的市场竞争能力。

 

同时,十九大报告还特别提出了要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就是基于小规模农户的资源配置能力和市场竞争薄弱的现实,通过劳动组合、要素聚集、产业链条延伸等方式改变小农户在经济和生活中的不利地位而发展起来的。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合作社具有天然的团结小农户的组织基础。

 

另外,越来越多的合作社不再满足于初级农产品的生产,而是将农业生产、技术进步、农产品加工、市场营销、资金互助、休闲农业、农耕文明传承等多种业务关联在一起,在一二三产业之间形成了一个整体。这一转变,契合了十九大报告中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方向。

 

总之,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是不可替代的重要组织载体。国家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会有越来越多的利好政策,进而使得合作社发展的政策环境得到显著改善。根据中央要求,立法机关加快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的进程,并于2017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新的合作社法有若干重要的制度创新,可以更好满足合作社发展的法律制度需求。

 

第一,新的合作社法取消了“同类”限制,扩展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实践中,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服务的需求是多元化的,但“ 同类” 农产品、“同类”服务的法律要求,制约着合作社的发展。新法允许合作社吸收不同种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加入, 更有利于合作社配置生产要素, 扩大合作领域,为农户提供更多服务。同时,休闲农业、手工编织等合作社登记困难和得不到政策支持的现状也因法律适用范围的扩大而改变。

 

第二,新的合作社法专章增设了联合社制度。总体上看,我国的合作社规模小、竞争能力弱,是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新法赋予联合社法律地位,并从组织性质、责任方式、治理结构、盈余分配等方面做出专门规定,有利于合作社通过组建或者加入联合社的方式改善竞争地位。

 

第三,新的合作社法允许成员以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向合作社出资。从劳动合作到要素合作,是我国合作社转型中的一个显著特点。允许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符合现阶段合作社发展的实际需求,有利于合作社建立稳定的生产基地,生产更符合市场需求的高品质农产品。同时,土地经营权出资改变了合作社异质性成员结构,更有利于保护合作社中的小规模农户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

 

第四,新的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用电、用地等做了专门规定。包括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等,可以降低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生产成本,有利于合作社延伸产业链条。新法还设立了成员除名制度和合作社退出制度。这些制度可以改善合作社成员间的互助信任基础,可以使国家对合作社的支持政策更体现针对性。

 

总之, 进入2018年, 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会有很大改善。新的政策的出台,新的法律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合作社摆脱发展困境,形成新的发展机会。当然,发展机会并不必然形成发展结果。合作社需要在良好的政策和法律中,针对自身问题,完善运行机制,从生态可持续、产业可持续、盈利能力可持续、与农户成员的利益衔接机制可持续等方面,开拓合作社发展空间,创新合作社发展方式,提升合作社发展能力。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2018年第1期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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