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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乡村之声《三农中国》报道,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二审稿明确,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同时,还增加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

  中国乡村之声特约评论员张子雨:

  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单打独斗的经营方式的各种局限性也慢慢显现。很多农民朋友应该都有感受,如果咱们没有自己的公司,有时候做事情就会很麻烦。从现在来看,各种的专业合作社在乡村遍地开花。这些合作社把大家的生产和销售组织起来,农业发展也相对更有条理。然而,专业合作社依然不是公司,产品进超市销售受限、从事农产品深加工受限、向公司投资受限,这些问题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成了普遍现象。

  这些发展瓶颈显然已经引起了管理部门的重视,就在上周五,也就是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再次进行了审议。最新的修订草案里, 明确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同时,还增加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针对实施当中的问题,修订草案还规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土地经营权等财产作价出资,增加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用电、用地的扶持措施。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农业专业合作社是咱们农民集中大伙力量,提高生产效率的一种重要形式,而且从以往的经验来看,这种组织形式在特定发展阶段当中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不过,随着市场运行机制的不断完善,大家就发现,农业合作社的相关规范当中存在不少限制,放在以前,这些规定规避了一些高风险的产销和投资方式,不过,现在来看,大家的经营理念逐渐成熟,这些原本是为了咱们好的条款,也应该合理地松绑了,而法规的修订正是这过程当中关键的一步。

  从修订的方向来看,咱们可以发现,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扩大合作社的职能范围。随着物权法等基础性法规的制定完善,农业合作社的权责也日益明显,作为一种以服务性为主的经济组织,合作社已经可以起到更广泛,更重要的作用,这个时候为合作社规定更广泛的权责职能,是符合农业发展需求的。

  在最新的修订草案当中,还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地位,这项规定也很重要。之前,农业合作社建立之后,格局就不大可能出现明显变化,而农业的产业化则要求生产规模还要进一步扩大。联合社法人身份的确立,可以实现农业合作社之间的有机结合,而如此规定也进一步增加了市场主体的类型,也就是说,咱们农民现在组织经济实体有了更多选择,咱们能够更好地因地制宜发展乡村经济。

  几十年来,农业合作社一直在为农业的发展提供支持,而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合作社自己的转型升级,也是题中之意。未来,在相关法规正式落地之后,我们将会看到更多积极的变化。而我们各位农民朋友们,也需要积极地研究政策变化,尽早针对法规和市场的发展,做出有机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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