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归属问题一直是老百姓关心的话题,省内确权基本结束,现阶段老百姓最关心的话题就是整户消亡后的土地村上收回是否合理?怎么样才算整户消亡?以什么为依据?小编查找了相关资料,不保证百分之百准确,仅帮助大家答疑解惑,供大家参考。
一、大家先了解下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1.《土地承包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从这里可以看出,一户就是一个承包单位,如果老人与子女分户,并单独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就是两个承包单位。
2.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每一个家庭成员作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员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承包期内非整户消亡人口的土地不能抽回。
3.如果承包方家庭所有成员因故去世,也就是权利的主体灭失,依附在其身上的权利也就消亡。
4.农户整户消亡的,相应的承包经营权即应消灭,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整户消亡后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5.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在原承包合同范围内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二、整户消亡界定依据是什么?
整户消亡是以二轮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为依据;确权登记后以登记簿为依据。
三、最后总结
没有哪条政策法律明确写明整户消亡土地可以抽回,单从土地承包法承包关系看,承包主体已全部消亡,承包经营权也随之消失,土地归村集体所有。
说到这里,不知大家是否能明白,欢迎留言讨论!
四、啥样土地可以分给新增人口?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五、村上有多余地,收回的土地,为啥不给新增人口分?看下官方回复!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农户承包地
为切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都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农户承包地。按照现行法律政策,农村土地承包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以农户为单位进行,在集体统一组织承包的时点上,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结果是公平的,农民群众是认可的。
按照家庭人员变化调整承包地,不利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
随着时间推移和家庭人口变化,会出现农户间人均承包地占有差异。但承包期内,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不存在新增家庭成员无地问题。按照家庭人员变化调整承包地,不符合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不利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如果采用调整其他农户承包地的办法解决人地矛盾,农村就会无休止地调地,承包关系就很难稳定下来,不仅会侵害其他农户土地承包权益,也会制约农户对土地的稳定投入,影响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因此,在承包期内,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自愿依法交回的土地等,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解决新增人口要地问题。
六、一直没有地的怎么办?
对确因缺地导致生活贫困的,应当将该户农民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贫困救助体系,并帮助转移就业。近几年有地区给一直没有地的新增人口一些补偿,如果一直没有地的农户,生活困难的,建议跟当地政府提出申请,争取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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