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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为纲领,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和《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的意见》,坚持“管好源头,抓住关键,协同共治”的工作方针,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作为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的关键要素,在全省试行合格证制度,督促种植养殖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积极探索构建以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为核心的新的有效监管模式,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为创新体制机制、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全省范围内统一试行,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统一农产品类别,统一监督管理。处理好政府监管部门、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销售主体的职责定位,探索建立贯通、协调、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
(二)分级负责,规范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整体方案设计和政策制定,统筹协调推进全省试行工作。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具体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试行工作,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制度要求。
(三)突出重点,逐步推广。在选择生产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类别上,重点在商品化程度较高、市场供应量较大的生产经营主体和风险隐患较大、消费量较大的农产品先行开展使用合格证。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要力争逐步实现规模主体全覆盖。
三、试行范围
(一)试行区域:全省范围。
(二)试行主体: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三)试行品类:蔬菜、水果、畜禽(活畜活禽)、禽蛋、养殖水产品。
四、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统一样式,分级管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内容应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鼓励生产主体附带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等涵盖以上信息。省农业农村厅设计了辽宁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基本样式(见附件2),供各地参考。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大小尺寸可由生产经营主体自行印制。
其中,承诺内容应包括种植养殖生产者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以打勾方式确认)。
(二)宣传动员,强化培训。各地要在生产基地、村庄、产地市场等显著位置摆放宣传展板,张贴关于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宣传彩图,悬挂宣传横幅,并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市、县两级要大力推广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加快完善已建成监管平台生产主体数据库,进一步摸清本辖区内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底数,建立监管主体名录(包括种养殖生产者名称、地址、类型、生产品种、联系方式等),确定本辖区实施合格证制度的生产经营主体和食用农产品类别,确保试行范围规定的主体全覆盖。省、市、县分批、分层级开展对监管人员、生产经营主体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管理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对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认识水平和操作能力。
(三)精心指导,主体开具。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精心指导,坚持“谁开具、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类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按规定自行开具和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应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电子出证的,应电子存储备查);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要确保合格证填写规范、信息完整、真实有效。生产、销售农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对其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生产经营主体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质量控制合格、自我承诺合格等四种形式之一作为开具依据。
(四)强化监督,规范管理。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要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作为日常巡查、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定期对生产经营主体开具和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对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所涉及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检测记录、销售记录、运输记录、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可以定期通过监督抽查对其出具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真实性进行验证核查,倒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开具合格证的责任义务。凡未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县(市),不得申报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未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生产经营主体和产品,不得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展销会、推介会;不得参与各类品牌、奖项的评选;不得申报国家、省、市扶持农业项目;不得申报省、市级相关合作社、家庭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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