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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先建后补”是指经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筹集建设所需全部资金并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将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报账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实行“先建后补”是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的创新,对于优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程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成效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实行“先建后补”,要按照中央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和财政部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改进财政资金管理方式的具体要求,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等为扶持对象,创新资金投入方式,优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程序,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成效。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等项目单位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实行“先建后补”。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实行“先建后补”的具体范围。

  二、加强项目管理

  (一)注重前期评审。实行“先建后补”,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自筹资金能力。地方各级农发机构要切实加强项目前期评审工作,科学选项立项,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资金能力的审查,确保项目工程建设顺利实施。要根据本地区特点和项目类型、规模等,适当合并或简化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扩初设计(实施方案)的编制。

  (二)加大监管力度。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已备案(审定)的项目扩初设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建立项目台账,完整反映项目建设和投资完成情况。地方农发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实地查勘项目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将县级农发机构正式行文申报项目之前或其他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工程、设备等计入当期项目建设完成内容。实行“先建后补”的项目建设期不得超过2年。

  (三)强化竣工验收。农发机构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的验收申请后,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包括项目计划批复和扩初设计(实施方案)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和效果、项目投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其中项目有关建设内容可追溯到县级农发机构正式行文申报项目之日。项目审计完成后,农发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对照计划批复和扩初设计(实施方案)逐项核验,特别要对审计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完成全部建设内容且各项工程质量、设备购置安装等达到设计标准的项目,确认为验收合格。农发机构要认真完成验收报告,并将验收结论及时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对财政资金投入较少的产业化发展项目,农发机构可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审计,直接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三、严格资金管理

  (一)规范报账程序。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向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提出报账申请,提交报账申请单、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等报账资料。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报账申请后,要根据项目竣工决算报告、项目审计报告、验收报告等,认真审核报账资料。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财政补助资金。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支付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核定支付金额。实行“先建后补”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额度不得突破政策规定的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比例要求。财政补助资金报账拨付金额要依据项目验收是否合格和验收报告中项目总投资完成率(项目完成总投资额与项目计划批复总投资额的比率)确定。项目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取消财政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合格且项目总投资完成率未达到100%的,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项目总投资完成率同比例(项目计划批复确定的财政补助资金额与项目总投资完成率的乘积)报账支付;项目验收合格且项目总投资完成率达到或超过100%的,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项目计划批复确定的金额报账支付。

  (三)统筹执行进度。对于建设期超过1年的“先建后补”项目,应在立项建设的下一年度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加快财政资金支付进度。

  四、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工作落实。省级农发机构要高度重视实行“先建后补”的项目管理工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完善有关实行“先建后补”的具体规定,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及时总结完善。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跟踪实行“先建后补”的项目管理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确保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6年12月5日

 

附:

辽宁省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6〕4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总体要求,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现代化为目标,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等为扶持对象,以贴息、补助等方式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为手段,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业优势特色产业,着力构建高标准农田和配套产业有机结合、农业产加销紧密衔接、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全面提升农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扶持范围和扶持对象

  按照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扶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建设,优先扶持以基地建设、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种养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

  扶持对象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企业申报的项目以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等项目为主,如申报种植及养殖基地项目只扶持与种苗和种畜相关的设施建设项目。

  财政贴息重点扶持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等。财政补助重点用于扶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三、主要政策

  (一)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重点用于新建的、可核查的实体工程建设、设备购置等,一般不用于生物性资产购置。

  (二)财政贴息范围。为列入2017年拟贴息名录(报国家农发办备案计划)的项目单位,在2017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贷款利息。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贷款贴息实行先确定项目单位和贴息事项、次年据实结算方式,贴息资金在2018年结算,项目明确为2018年度贴息项目。单个贴息项目的财政资金贴息额度不高于500万元,涉农企业不低于10万元,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不低于5万元。

  (三)单个财政补助项目的财政资金申请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其中涉农企业申请财政资金额度一般为150万元至450万元、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申请财政资金额度一般为45万元至150万元。

  (四)同一项目不能多渠道申请财政资金扶持,其他渠道财政资金已安排的项目,农发资金不再重复安排。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补助或贷款贴息一种扶持方式。与金融机构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连续扶持年限不超过五年。

  (五)项目申报数量实行以市为单位总量控制,贷款贴息项目平均每个县不超过5个,财政补助项目平均每个县不超过2个。补助项目优先扶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

  四、立项条件

  (一)财政补助项目

  1.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2.市场潜力较大,辐射能力强,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明显,预期效益好。

  3.建设方案、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4.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

  5.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6.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7.在项目批复后三个月内实施。

  (二)贷款贴息项目

  1.优先支持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产业。对于未列入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但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农业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2.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扶持范围。

  3.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4.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优势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5.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三)项目单位条件

  1.涉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2015年底前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没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和不良诚信记录;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实施和完成,财政资金运行安全、有效使用。

  2.农民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2015年底前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具备项目所需资金自筹能力;没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和不良诚信记录;符合农民合作社有关章程和规定,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管理比较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

  3.专业大户、家庭农场。2015年底前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主管部门认定;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具备项目所需资金自筹能力。

  (四)不予受理的事项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项目单位有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和不良诚信记录。包括近年来申报材料造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到期不归还(包括同一法人经办的其他企业及其直系亲属创办的关联企业)、擅自调整变更项目计划等,以及列入监管黑名单的项目单位。

  4.未按规定程序和规定时限申报的项目。

  五、工作要求

  (一)市、县两级农发办要结合实际,通过当地媒体及时广泛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产业化发展项目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项目单位向当地县级农发办提出正式立项书面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县级审核、市级专家评审后,将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报到省农发办。省农发办组织专家进行综合性评审。

  拟申请财政贷款贴息的项目单位,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农发办申报,也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农发办推荐。请各市农发办按《关于做好2016年度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初步审核工作的通知》(辽农综字〔2016〕6号)要求,做好贷款贴息项目筛选工作。

  (三)时间要求

  1.市级农发办于2017年2月20日前完成专家评审和项目选项工作,上报财政补助项目立项计划。包括:上报文件2份,附项目汇总表(附件1),市级专家评审及评审排序意见。项目可研报告或申报书一式3份。

  2.市级农发办在2017年2月底前将拟贴息项目单位名录上报省农发办备案,包括上报文件和贴息项目单位名录汇总表(附件2)。

  (四)请项目申报单位对所需有关资料,包括各县(区)具体优势特色产业类型,向当地县级农发办咨询。申报程序、扶持政策等事项如有疑问,可向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咨询(咨询电话:024-22830890盛国武谷晓坤)。

                                 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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