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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 资讯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多个中央1号文件强调完善合作社支持政策,明确要求新增农业补贴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新法第八章重点介绍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明确规定了合作社是国家涉农项目的重要承担主体,并从财政、金融等各个方面明确了相关优惠政策。

  五十四、关于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的规定

  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国家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本条明确了一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投入主体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二是扶持方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主要目的是既要引导合作社规范运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又要鼓励合作社创新发展,创新组织形式、运行机制、产业业态,增强发展活力。

  三是对特定区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先扶持政策。本条规定对国家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组织和带动贫困人口,在精准扶贫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是带动贫困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载体。

  四是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本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这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农业财政资金是贯彻落实党和政风各项农业农村政策的重要手段,加强农业财政资金使用监督,提高农业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提高政府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加强农业财政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农业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财政部发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财政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2017年农业部、财政部又印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和《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五十五、关于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的规定

  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金融服务。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服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

  资金约束是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一个大问题,在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中,资金短缺问题一直束缚着合作社进一步成长壮大,调动金融机构发展农村金融事业,是解决资金约束问题的一个重要措施。目前已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政策包括信用评定、信贷支持、信贷担保、农业保险、互助保险等几个方面。其中鼓励“保险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服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是本次修法的新增内容。

  五十六、关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用电用地优惠政策的规定

  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本条是修法新增内容。但我省在2014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的实施意见》中就提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林业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包括农业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在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用于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粮食加工等配套辅助设施,并适当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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